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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ia M Goff:全球公共外交——文明联盟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来源:北外公共外交研究中心微信号  作者:Patricia M Goff  阅读:3749


全球治理的创新机制正日益普遍,但很难清楚界定其范畴,联合国发起旨在推动跨文化交流的“文明联盟”计划,便属于其中一种。该计划将信息网络、国际组织、公私合作部门等元素结合起来,致力于应对极端主义、缓和西方与穆斯林世界关系,是一种全球层次的公共外交实践。这要求实践理论家反思这一独特的社会形态在多大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要求。


一、文明联盟的概念界定


本文主要在回答一个问题:“文明联盟”(Alliance of Civilizations)是什么?作为联合国2005年设立的实体组织,它不能简单归类于类似世界银行、世界粮食计划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


学者Archer认为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是“由来自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行为体,为追求共同利益而建立的正式、长效机构”,具有三个要素:成员、目标和结构。而文明联盟之所以不能算作传统的国际组织,原因就在于它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成员国。文明联盟本身并没有成员国,联合国成员国并不自动与之关联,文明联盟与许多国家、国际机构只是合作的关系;同时,Archer从国际组织应发挥的作用角度分析,认为文明联盟并不是为特定国家利益服务的工具,也不是一个行为体,而是一项“行动计划”,因而不能被视为传统国际组织。


作者认为文明联盟是一种“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一种全球公共外交形态,促进全球公民社会的公众参与和文明对话。Adler将“实践共同体”概念定义为,“具有相似思想的实践者采取共同实践的集合。”而文明联盟本身并不是一个外交行为体,因为它并不代表任何个别偏好,而是为个人、群体、私人部门、政府和非政府行为体跨国合作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体在这一保护伞下可以施展一系列公共外交的“模式行为”和“有效表现”。因此,文明联盟与“实践共同体”的概念是切合的。作者在文中从:相互接触、主要活动和共同事业三个方面分析了文明联盟被界定为“实践共同体”的合理性。


二、相互接触:联盟的建立


Wenger认为,“成员通过‘相互接触’(mutual engagement)建立共同体,互动并制定规范。实现有效表现的途径是参与共同体事务并得到成员的信任。”这意味着,实践共同体的成员需要维持密切的相互接触。而联盟建立早期的重要挑战就是建立持久的相互接触机制。


2004年9月,西班牙总统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提议建立文明联盟。2005年6月,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响应倡议,呼吁加强全球不同文化、文明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尤其关注西方国家与伊斯兰世界关系的改善。2005年7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宣布正式成立联合国文明联盟,并任命一个由20位国际知名人士组成的名人小组(UNAOC High Level Group)来指导文明联盟的活动。名人小组主要由来自世界各国的著名政治、文化和宗教界人士组成。比较著名的成员包括伊朗前总统哈塔米、法国前外长韦德里纳、南非大主教图图、卡塔尔埃米尔国王夫人纳赛尔、来自中国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的潘光教授等。根据名人小组2006年的报告,联盟目的之一在于对抗“文明冲突论”,实现文明间的相互信任。报告公布后,联盟成员间的相互接触开始扩大并深化。如今,联盟的合作伙伴已扩大到140个。


三、主要活动:联盟的实践


文明联盟主要活动包括:第一,举行全球论坛,自2008年开始已举办6届;第二,设立国家计划,主要包括:媒体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项目和移民项目;第三,制定区域战略,通过整合国家计划和相关项目,把政府、地方当局、媒体、社会公众和私人部门的力量集合起来,帮助该区域建立联合行动的工作框架,应对共同挑战;第四,支持创新计划,包括:奖学金项目、公民跨文化交往能力建设项目等。活动主要围绕全球文明交往中的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因素开展,尤其关注信息时代的传媒、移民、青年、教育等方面的文明对话机制建构。


四、共同事业:公共外交的努力


学界对于公共外交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Gregory认为公共外交是,“国家、国家联盟、次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为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而相互了解文化、态度和行为;建立和维持关系;以及影响观念、动员行动的工具。”Melissen指出公共外交,“越来越依赖于听取对方的声音……是对话而非独白,目的不在于短期政策目标而在于长期关系的建立”。Pamment认为“公共外交通过公众舆论的间接影响,给外交行为加‘特效’,并为不同国家的利益集团建立起联系网络。”


文明联盟得以建立是基于成员对公共外交四个层次的共同努力。第一,公共外交强调听(listening)、对话(dialogue)和参与(engagement),参与为对话提供前提,推动相互理解和长期合作;第二,公共外交促进文化交流,Cull认为文化外交(cultural diplomacy)与交流(exchange)是公共外交的重要部分;第三,Gregory与Cull都承认辩护(advocacy)是公共外交的基础;第四,Cull特别强调了国际传播与社交媒体对公共外交的重要性。文明联盟的实践符合公共外交的四个层次,因而是一种全球层次的公共外交。


五、结论:


尽管当前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文明联盟代表了一种新的历史潮流,不同的文明走向联合而非冲突。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凸显,将其限定为外交实践的一个子集已经不再合适。尽管如此,在全球层次应用公共外交的手段仍具有开创意义。本文最后得出两个结论:一、文明联盟是公共外交实践者的共同体,非国家行为体在更广范围内已成功实践了公共外交,正在实现全球公共外交的深化;二、实践理论提供了研究全球治理机制的新路径,但也要依据变革实践的现实调整理论框架。


Patricia M Goff,加拿大劳里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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