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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来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作者:金新  阅读:2022

——基于后实证主义的诠释

内容摘要:国际保护责任,以其深刻的伦理意蕴为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国际保护责任在实践上陷入价值选择的两难情景:为实现一种善而采取的道德行为,必然损害另一种善。这种道德行为的悖论构成了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意识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系因国际社会“康德型伦理文化”和“黑格尔型伦理文化”之间的冲突而生成。两种国际伦理文化都植根于西方中心的现代性国际体系。要消解这一伦理困境,存在两种可能路径:一是渐进路径,即国际伦理文化的涵化;二是激进路径,现有世界秩序的重构。就短时期而言,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消解。

关键词:保护的责任  伦理困境  规范理论  后实证主义  国际伦理文化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国际关系专业2011级博士生金新(吴丹 摄)


“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不仅是主权国家的政府责任,还是国际社会的集体责任。[①]国际保护责任,以其深刻的伦理意蕴为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保护责任原则与不干涉原则之间的张力,使得国际规范内蕴的伦理取向和规范冲突背后的道德悖论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国际关系中的伦理与道德,并非先验的、给定的、可忽略的因素。本文试以“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为切入点,对国际伦理的深层次构造做一管窥。就研究方法而言,鉴于“道德论证更多是阐释性的”,[②]实证性方法并非伦理研究的最佳选择,这一研究将采取后实证主义的诠释性路径。同时,基于方法论多元主义的立场,笔者将综合运用现象学直观与还原、后现代主义解构与系谱学等多种后实证方法,对这一国际关系规范理论范畴的问题展开初步考察。这一研究的定位并非伦理科学的探索,而系道德哲学的思辨。   

一、  困境之意涵:基于现象学方法的考察

理解和诠释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首先应解决其“是什么”的问题。以“回到事物本身”为研究导向的现象学,有助于深刻考察这一伦理困境的现象与本质。[③]这里借鉴胡塞尔(Edmund Husserl)所创的现象学方法,[④]辅以舍勒(Max Scheler)的现象学伦理学策略,从事实与本质两个层面,对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进行感知和描述。 

(一) 道德行为的悖论:伦理困境的事实直观

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作为国际社会生活世界的特殊现象,可通过现象学的直接直观得到整体描述和直观体验。现象的描述是一种直观的把握。现象学直观以一种不参与和无偏见的旁观者态度,从专注于现象的某一点而生发开来的自由联想,以实现对此现象的性质与形态等的清晰认知。这里的研究,旨在通过对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的直接性明察,完全明晰地把这一事实和所知如其所是地呈现出来,以获得直观的明见性。舍勒的“伦常明察”(sittliche Einsicht)方法为这种伦理范畴的现象学直观开辟了路径。[⑤]这里以“伦常明察”的方式,以一种本质直观对国际保护责任展开伦理现象学审视,在明见的自身被给予性中实现对国际关系善恶价值的直接把握。

首先将国际保护责任作现象学的“悬搁”处理,以作为国际保护责任的具体实践的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对伦理困境直接直观的切入点。虽然国际保护责任可视为一种善的诉求,但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武力方式还是非武力方式,都无法成为纯粹的善。虽然国际保护责任为人道主义干涉战争提供了合法性理由,但开战正义(jus ad bellum)并不能使战争的暴力和杀戮成为伦理意义上的内在善。正如康德所言,“战争只不过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一种可悲的、以武力来肯定自己的权利的必需手段”,“战争的结局决定了正义是在哪一方的”。[⑥]武力干涉是实现道德责任的恶的手段,即使在“保护的责任”规范之下,也只是一种必要的恶。至于非武力的干涉,也因其对主权国家内政的干涉而引起广泛的道德争议。

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伦常明察可发现,“保护的责任”在国际社会生活世界中的现实实践,其动机或出于“善心”,行为却并非完全意义的“善举”,结果在做了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国家行为体为履行国际保护责任的干涉行动,从合道德的动机出发,却产生不合道德的结果。特别是武装干涉,以人道主义为道德理由却导致了组成干涉武装的个体生命的牺牲。[⑦]确如美国学者巴巴拉•康里(Barbara Conry)所揭示的,“强制行动倾向于造成对它原本打算捍卫的那个原则的嘲弄。”[⑧] 更主要的是,无论采取武力手段还是非武力手段,基于人道主义正义理由的国际保护责任,都对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秩序构成挑战。而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和不干涉原则是维持国际秩序的重要支柱。“保护的责任”与“干涉的权利”之间的张力,使主权国家的道德行为产生一种内在的悖论。

舍勒的现象学伦理学主张对作为德性之基的价值本身进行考察。就国际保护责任所蕴含的“善”的价值而言,其本质意涵存在内在张力,其外化过程亦遭遇外部抵牾。价值存在之间的深刻冲突,使得国际保护责任的具体实践既非真正的行为善,又非完全的道德善。具体而言,“保护的责任”和“不干涉内政”两种国际规范,分别蕴含着人权与主权两种价值诉求。人权与主权两种工具性价值的背后,又分别是正义与秩序两种社会终极价值。正义是一种善,秩序是另一种善。正义与秩序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一种善与善的对立和冲突。这导致国际保护责任陷入价值选择上的两难情景:为实现一种善而采取的道德行为,必然损害另一种善。这种结果式的矛盾构成了道德行为的内在悖论,而这也正是国际保护责任伦理困境的核心表象。

(二) 道德意识的冲突:伦理困境的本质还原

对伦理困境事实的直观,为实现对伦理困境本质的还原与明察奠定了基础。现象学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把事实与本质联系起来,正如胡塞尔所揭示的:事实与本质具有不可分割性,“任何偶然之物的意义都在于具有一个本质”。[⑨]现象学的“本质还原”(eidetic reduction)是把具体事实还原为一般本质,即把现实中存在的事物还原为意向的本质。[⑩]现象学以意识现象起点,而意向性是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国际保护责任伦理困境的本质还原,应诉诸具意向性的道德意识。在现象学视域下,国际社会生活世界所存在的这种道德意识,是对国际伦理价值的意识,它指向现实的价值标准,通过意向活动对国际伦理的感觉材料进行处理。

现象学主张“将对象和世界的存在‘还原’、‘回溯’到他们的意向显现上,从显现出发来解释那个存在,还原和回溯才具有意义。”[11]在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中,这种意向显现具象化为国际伦理实践中道德意识的自我显现。伦理困境对道德意识而言,既是显现场所又是显现过程。现象学意义上道德意识的意向性,在这里主要表现为作为意识活动的善的认知与作为意识对象的保护责任的结构性关系。就国际伦理范畴而言,这种意向性将道德行为的内在善与道德意识中善的观念统一起来。在国际社会生活世界里,善的观念本身是可以还原为个体体验的。由于个体内在思维本身的差异性,道德意识自身也是分裂和存在冲突性的。 

在意向显现的基础上,现象学方法将指向外在的超越的认识还原为内在的直观的认识。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在本质上是具象化的道德意识的内在矛盾。“善”是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但作为实践理性的善的观念却并不具同一性。具象化的道德意识主要在三个问题上存在内在分歧:第一,道德行为的价值载体是什么?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共同体的国家?第二,道德行为所应追求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国际伦理中的善,主要体现为正义,还是主要体现为秩序?第三,道德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构成了道德意识的对立与冲突。这使得作为主体的人在向善动机下的道德实践面临价值选择和行为标准的困境。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亦可以此加以认识和理解。

二、  困境之缘起:基于后现代方法的审视

在完成对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是什么”的现象学考察之后,还应进一步探究其“为什么”的问题。这一伦理困境因何缘起,其生成有何社会历史肇因,需要深入的解析。对此问题,这里主要使用后现代主义的解构(deconstruction)和系谱学(genealogy)等方法加以研究,以揭示该困境背后的伦理文化冲突,并发掘深层次隐藏的权力/话语关系。

(一)国际伦理的文化模式:困境缘起的解构阅读

后现代主义将包括整个世界在内的所有现象都视为“文本(Text)”,强调文本研究,主张以文本阅读和理解的方法来诠释对象。“保护的责任”正是一个典型的文本。这里以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所创的“解构”策略对国际保护责任这一文本加以阅读,[12]以揭示出其中被有意或无意遮蔽着的或排除掉的内在张力,探寻国际保护责任伦理困境的深层动因。解构方法反对将结构理解为绝对稳定的有单一中心的封闭体。对国际保护责任文本的解构性阅读,须打开国际保护责任的意义空间,取消文本的绝对界限,展现其在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多重意义。在此基础上,打破国际保护责任文本结构的封闭状态,排除其中心意义,清除文本内蕴的二元对立的不平等关系。

这种解构须从意义的非单一性和文本的开放性着手,以一种文本意义来补充和替代另一种文本意义,把文本的内在差异暴露出来。以国际保护责任而言,在国际社会的主流观念中,它被视为伦理上“正当”且“应该”的。在理念层面,它被多数国家所赞同。2005 年将“保护的责任”写入文件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以联大决议的方式通过,得到全球150 多个国家的支持;2009 年联合国《保护的责任实施报告》在讨论中也得到多数国家的肯定。在实践层面,它多次被付诸实施,乃至出现被滥用的情况。[13]但国际保护责任这一文本并非主流意识的一元结构,而是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它既可解读为维护人道主义价值的道义原则,又可解读为挑战国家主权秩序的政治理念;既可解读为基于维护国际正义的向善心理,又可解读为出自拓展国家利益的自利动机。两种文本意义在当代世界是一种共时性的存在。

解构绝非简单的结构分解,而需触及结构的根基及其构成因素的关系,用德里达的话说,它“是一种对存在的权威或本质的权威的讨论”。[14]这就需要在展示文本可能性意义的同时并追溯它们的根据。国际保护责任文本的解读方式是由文本之外的因素所决定的。决定社会行为体对文本意义理解的,并非自由自觉的理性知识,而是自在自发的文化体系。“伦理经验的正常性建基于人类生存的主体间性之上”,[15]主体间性的国际伦理文化,成为国际保护责任文本结构的根基。但其并非单一类型的存在。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曾指出,文化是“一种或多或少一贯的思想和行动模式”,[16]伦理文化作为文化范畴的特定概念,也是一种模式化的存在。文化模式(cultural patterns)也存在于国际社会伦理生活之中。在现时代国际社会的道德生活中,主要存在两种国际伦理文化模式。根据其哲学基底,笔者姑且将其分别命名为“康德型伦理文化”和“黑格尔型伦理文化”。[17](见表1)

表1 国际伦理文化模式

 

康德型伦理文化

黑格尔型伦理文化

价值载体

个人/人类整体

国家

核心价值

正义

秩序

道德标准

义务论

目的论

思想基础

世界主义/社会连带主义

社群主义/多元主义

规范倾向

“保护的责任”原则

不干涉原则


当然,上表的归纳只是对两类文化模式核心特质的简单概括,具体的国际伦理文化事实上具有更多复杂的内涵。国际社会的伦理文化模式是个体道德意识在群体层面的观念基础,国际保护责任文本的二元结构正是因模式间的差异而生成的。作为观念世界的客观实在,伦理文化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存在,它作为道德信念体系深刻影响着个体的伦理认知和道德判断。正如美国伦理学家弗兰克•梯利(Frank Thilly)所言,“一个文明人会情不自禁地直接反对某些行为,因为那些行为是不正当的观念已经从他幼时就印在他心里了。”[18]在此基础上,国际伦理文化的分歧导致了个体道德意识的冲突。虽然个体道德意识与人类文明具有不可分割的同步性,但是普遍的国际伦理文化的形成是相对晚近的。这需要探析国际伦理文化模式生成与内化的社会政治根源。

(二)伦理文化的政治根源:困境缘起的系谱分析

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植根于国际伦理文化的分歧与冲突,而后者亦非无本之木,它在国际政治实践行为中产生,其生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这里借鉴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系谱学方法,对国际保护责任伦理困境更深层次的根源进行探究。系谱学方法将“保护的责任”这种人类知识称为话语,它将话语与权力的运作联系起来,通过对支配性话语的解构,发掘文本间互动背后的权力结构,揭示文本建构中话语与权力的关系。系谱学的任务,就是去恢复被整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19]通过对国际伦理文化的系谱学分析,可对这一知识/话语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与互动进行考察,进而揭示权力/知识之间的关系。

系谱学的考察以追溯对象的出身,标出对象的发生为途径。它直接去弄清 “不在场的东西”,专注于“沉默的东西”。[20]系谱学视域下的国际伦理文化并非现时性的文本,而是内生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以来现代性的国际体系。黑格尔型伦理文化是现代主权秩序的产物。随着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主权原则逐渐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主权秩序更是完成了在全球体系中的扩张。随着主权原则成为政治现实,主权观念和主权学说成为国际政治生活中的主流意识。主权学说“把这些政治现实上升为法律理论,并因而既给予它们道义上的赞许,又赋予它们法律必要性的外表。”[21]在现实与理念的双重规制之下,个体的效忠归属完全指向国家共同体。主权国家成为国际伦理价值的终极载体,基于主权原则的国际政治秩序成为基本的价值诉求。黑格尔型伦理文化藉此形成和内化。

对康德型伦理文化的系谱学追溯,可诉诸现代人权规范的影响。虽然“天赋人权”理念源于启蒙运动,但正式的人权规范直到20世纪中叶的国际人权运动中才形成和发展起来。二战时代的人道主义悲剧唤起了战后普遍人权的意识,推动了人权立约的国际进程。1948年联大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又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球范围的国际人权规范逐步形成。人权规范的发展与人权意识的普及形成共振,影响着国际行为体道德意识的变化。体系向度上,“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开始被国际社会视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22]单元向度上,人权成为“主流观念中国家道德目的的核心”, “越来越多地为主权提供着正当性基础。”[23]人道主义的个体道德意识,被构建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国际道德规范。以个人和人类整体为价值载体,以人道主义的国际正义为基本价值诉求的康德型伦理文化,得以在国际社会中形成和内化。

通过对国际伦理文化两类话语的物质条件的系谱学考察,可发现其中的文本共性。无论康德型伦理文化还是黑格尔型伦理文化,在思想渊源上都来自西方启蒙理性,在现实动因上都源于西方中心的现代性国际体系的形成和运行。在西方现代文明主导的世界秩序之下,作为中心的西方制造知识,作为外围的其他文明被动接受,地方性知识由此成为世界性知识。国际社会话语体系中西方的话语霸权,造就了国际伦理生活中不平等的文本秩序。以国际保护责任内含的人权价值为例,西方世界将其文本意义理解为个体权利与自由,而非西方国家则或从其中诠释出集体生存与发展的文本意义。但在当前权力秩序之下,国际伦理的西方文本成为支配性的叙述,而其他言说则受到主流话语的忽视、压抑和边缘化,优势道德压倒了弱势道德。权力制造了知识,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实质上源于话语霸权之下的知识矛盾,它是西方中心的现代世界秩序的产物。

三、  困境之消解:基于社会建构论的探讨

对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的诠释,不应仅是解构性和批判性的,还应探寻解构之后的重构,批判之后的超越。伦理困境的深层成因使其道德解悖面临来自伦理文化和现代性世界秩序的复杂挑战。困境消解的出路何在成为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这里试以社会建构论路径的诠释性理解,[24]在长时段的大历史视野下对该伦理困境可能的消解路径做一规范性探讨。

(一)伦理文化涵化:弱化困境的渐进路径

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植根于国际伦理文化间的对立性。消解现有伦理困境,存在一种可能的渐进性路径,即国际伦理文化的涵化(Acculturation)。[25]两种国际伦理文化模式间虽然存在质的差别,但随着国际社会的互动进程,二者在不断的接触过程中可以增进相互的认知、理解与影响,进而在一定意义上吸收对方的部分文化特质,使双方产生共性,形成一种双向的涵化。从社会建构论视角看,主体间性的国际伦理文化与国际行为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是相互建构的,伦理文化的涵化将使国际伦理实践的观念基础发生变化。在双向濡化的伦理文化之下,道德标准的共识将逐渐增加,道德意识的冲突将缓慢消融。对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而言,这种变化虽非对困境的彻底性消解,却能使其渐进地弱化。

虽然两种国际伦理文化的社会化进程造就了国际行为体根深蒂固的道德意识分歧,但社会建构进程使得伦理文化的涵化(至少在理论上)成为可能。从社会建构论视角审视,国际伦理文化是一个存在演化进程的动态体系,道德实践的社会过程之中包含着文化涵化的生成机制。道德实践存在于社会性交往互动的过程中,此中国际伦理行为体的交流与沟通,使得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等文化模因能够在行为体间实现双向的传播。行为体的道德意识与伦理信念在接触与冲突的同时也相互影响,私有知识在异质文化交流过程中发生改变。正如温特(Alexander Wendt)所指出的,共有知识与行为体信念之间不具有附着性质,如果信念发生变化,共有知识所构成的文化形态也就会发生变化。[26]微观层面新的私有知识在社会互动中建构成为新的主体间性的共有知识,国际伦理文化的涵化由此得以实现。

以文化涵化弱化乃至消解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现实中却未必是可欲的。在长期接触中,两种国际伦理文化的深层次涵化存在两种可能结果:一是“整合”,即双方既保留了自身的部分模因,又吸收了对方的部分模因,两者相互协调,形成了一种新的伦理文化模式。二是“同化”,即一方完全接受了另一方的文化特质,从而导致一种伦理文化模式的彻底消亡。两者产生差别的现实依据是两种文化模式是否存在明显的强弱差异。在当前世界秩序语境下,康德型伦理文化对黑格尔型伦理文化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虽然两种文化模式都是西方中心的现代性国际体系的产物,但在作为中心的西方,主导性伦理文化已完成了一种历时性的置换,后起的康德型伦理文化已取代黑格尔型伦理文化成为主流。当前国际伦理文化的共时性对立实质上是具有空间属性的,即世界体系中心地带同边缘-半边缘地带的对立。在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冲击之下,“同化”成为比“整合”更具可能性的涵化结果。这对一些非西方国际行为体而言并非理想的愿景。

(二)世界秩序重构:超越困境的激进路径

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源于西方中心的、现代性的世界秩序。要从根本上实现对现有伦理困境的超越,最彻底的路径莫过于现有世界秩序出现本质性的变革。从社会建构论视角考察,国际伦理文化是嵌入于社会世界的实践之中的,所有行为体的道德意识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有赖于特定的社会场景——在这里主要是特定的世界秩序。要超越当前秩序下的伦理困境,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构起一种新秩序,以重构国际关系的社会生活世界。与现有世界秩序相反,理想的新秩序应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后现代世界秩序。它深刻地体现着“后现代全球意识”,[27]反对人的异化,注重生活的意义、生命的价值及精神的终极关怀。在后现代世界秩序中,人将真正成为德性的人,从而实现至善。它以一种“正义的秩序”超越秩序与正义的价值冲突,实现二者的统一,从而彻底性消解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虽然目前这只面向未来的理想言说,但正如规范理论代表性学者之一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所言,“理想的理论……不能简单地因为指出它现在不能实现而被削弱。”[28]

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进程为世界秩序的重构创造了可能性。社会建构论以人类实践为分析起点,认为“当人们以人类行动者方式表达自己时,他们就是在创造促使这些实践变得可能的意识以及结构条件”。[29]在此基础上,人们共同建构着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现实。包括世界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结构,都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产物。国际行为体之间,国际行为体与国际社会之间处在动态的互构过程之中,这种互构使世界秩序的变化成为可能。在全球性社会互动过程中,人类实践能够实现对世界秩序的解构与重构。社会建构是长期持续进行的,故世界秩序不存在任何意义上“历史的终结”,新秩序永远是可能的——只是其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就当前而言,现有世界秩序正经受多方面的考验。正如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的论断,“主导世界秩序的机制结构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压力。”[30]这种压力首先体现为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从“金砖四国”到“新钻十一国”,一批新兴国家正以较快的增长速度从全球经济中脱颖而出。新兴国家的崛起,正在逐渐改变西方国家数世纪以来在世界秩序中的中心地位。除此之外,现有世界秩序面临着诸如非国家行为体冲击下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萌芽,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31]趋势中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等多方面的挑战因素。但不应过于乐观的是,当前这些因素仅能构成秩序内部的结构性演化,而非世界秩序的根本性变革。就可预见的将来而言,去中心的后现代世界秩序依然远不可及。以秩序变革实现对伦理困境的超越,仍是一种长时段历史语境下的规范性诉求。

结语

国际关系规范理论,“将世界政治中伦理判断的标准作为自身的研究主题,并探寻国际实践中广泛的道德包容和社会重建的共有原则”。[32]但其道德标准的讨论往往抽离了人类实践背景,忽视了伦理道德文本背后复杂的社会历史动因,成为空洞的形而上式言说。本文致力于突破这种理论倾向,以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为案例,探讨国际伦理的深层次构造。

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一种道德行为的悖论,这种德行悖论在本质上是道德意识间的冲突。道德意识的冲突植根于国际伦理文化的差异,而伦理文化分歧则是现代世界秩序的产物。要消解这一伦理困境,只能寄希望于世界秩序的根本变革或国际伦理文化间的深度涵化。就短时期而言,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消解。

这里基于主观理解的诠释性研究,虽或为实证主义者所反对,但伦理学的“休谟法则”已表明“是”与“应该”并无必然联系,[33]长于事实范畴的实证性方法并不适合规范范畴的研究。对国际保护责任伦理困境的后实证主义诠释,虽无助于政策实践,但对学术研究而言,仍是必要且有价值的。


作者简介:

金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国际关系专业2011级博士生

联系电话:13844018010

电子邮箱:jinxin1234_2006@126.com




[①] See 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01.

[②] [美]迈克尔•沃尔泽:《阐释与社会批判》,任辉献、段鸣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③]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不同于通常意义,实际上它将事物本身视为现象,且认为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无二元对立关系。

[④] 施皮格伯格将现象学方法的要点划分为七个步骤(其中前三项具有普遍性):(1)研究特殊现象;(2)研究一般本质;(3)理解本质联系;(4)观察现象在意识中的构造;(5)观察显现的方式;(6)悬搁对现象存在的信念;(7)解释被蒙蔽了的意义。参见H.Spiegelberg,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Martinus Nijhoff,1982,pp.682-715. 鉴于本文主题并非纯粹哲学研究,这里主要运用其前两项。

[⑤]“伦常明察”亦称“伦理明察(ethische Einsicht)”。参见[德]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

[⑥]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05页。

[⑦] Daniel Baer, “The ultimate sacrifice and the ethic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37, Iss.01, 2011, p.302.

[⑧][美]巴巴拉•康里:《美国干预地区冲突的徒劳》,[美]詹姆斯•P.斯特巴编著:《实践中的道德》,李曦、蔡蓁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90页。

[⑨][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90-91页。

[⑩]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同还原论的还原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还原论的还原是把整体的性质和规律归结为低层次组分的性质和规律,这是胡塞尔极力所反对的;现象学的还原是排除一切先人为主的假设和成见,直接把握事物的本质。

[1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40页。

[12]解构(deconstruction)是德里达所提出的一种后现代主义文本分析方法,一般认为来自海德格尔的“摧毁(destruktion)”概念。它关注一个文本里的二元对立物及其相互关系,指出为何一方处于核心的、有利的和自然的地位,另一方处于被忽视、被压抑和边缘的地位,然后打破这种等级偏见状态,使二元双方处于无等级、平等的状态中。

[13]See Cristina G. Badescu and Thomas G. Weiss, “Misrepresenting R2P and Advancing Norms: An Alternative Spiral?”,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Vol.11,2010,pp.354-374.

[14][法]德里达:《德里达访谈录》,何佩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8页。

[15][德] K.黑尔德 :《对伦理的现象学复原》,《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56页。

[16][美]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页。

[17]这里模仿了温特对无政府文化和怀特对国关理论的命名方法,即以指涉对象在政治哲学上所契合的思想家来命名。康德的世界主义理念和黑格尔的国家至上思想与这两种国际伦理文化深具相通之处。参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18][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8页。

[19][美]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74页。

[20]Jonathan Arac ed.,After Foucault,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8, p.121.转引自智河:《福柯系谱学探微》,《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52页。

[21][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7页。

[22]《世界人权宣言》,引自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60页。

[23]Christian Reus-Smit, “Human right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sovereignty”,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7, Iss.04, 2001, p.537.

[24] 社会建构主义的存在三种研究方法:严格的社会建构主义、客观的社会建构主义和情境社会建构主义。这里的研究主要基于情境建构主义。参见Joel Best, “ Extending the constructionist perspective: A Conclusion and Introduction”, in Joel Best ed.,Image of Issues: Typifying 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 New York: Aldine de Gruyter, 1989,pp.243-252.

[25]“涵化”作为一个文化学概念,与同一文化内部纵向传播的“濡化”相对应,指的是异质文化间的持续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迁的现象。

[26][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

[27]参见王治河:《后现代全球意识》,王治河主编:《全球化与后现代性》,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10页。

[28] Charles R.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56.

[29] [美]乔治•瑞泽尔:《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杨淑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4页。

[30][加]罗伯特•W.考克斯:《思考世界秩序的不同方式》,《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3期,第115页。

[31][美]乔治·瑞泽尔:《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第143页。

[32]Molly Cochran,Normative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Pragmatic Approach, Cambridge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

[33]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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