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中,存在着目标设定与结果效用背离的严重异化现象。这是由于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与现有世界秩序之间的矛盾关系造成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以纯粹的道德主义诉求、世界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利益价值和谐论的预设为理念基石,它的无私性和无义务性与民族国家的自利本性难以调和。在实践层面,权力现实与道德理念的永恒张力是干预异化的直接原因,在干预的各个阶段权力都以不同的形式异化、扭曲着人道主义干预的道德目标。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之所以一再异化,根源就在于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预这一理念抱有一种持久的不切实际的道德迷思,既认为其是可欲的,又认为是可行的,而根本没有看到,在民族国家体系下,它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预
保护的责任
道德的迷思
权力
道德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专业2012级博士生张旗(吴丹 摄)
1994年卢旺达发生种族大屠杀后,联合国因其在这场人道主义灾难面前的无所作为而备受批评。而当北约高举“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的大旗分别于1999年和2011年对科索沃和利比亚进行武装干预的时候,同样遭受大量的批评,被指责干预动机不纯,裹挟政治私利,搞强权政治。那么,这些干预究竟是不是“人道主义”的?存不存在背离人道主义目标的地方?如果是,又为什么会这样?
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异化
冷战结束之后,一种新型的国际干预形式凸显出来,即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以“人道主义干预”(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记为HI)或“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记为R2P)的名义对他国的内部争端进行干预。20世纪90年代,HI理念被干预者多次采用,如1992年至1993年美国对索马里局势的干预,以及1999年北约对科索沃问题的武装干预。R2P是由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于2001首次提出的,2005年被列入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自2009年至今先后五份报告的阐释和发展,逐步演进为一种取代HI理念的新的干预理念。[1]R2P理念的倡导者认为,2011年北约依据安理会的授权对利比亚的武装干预是这一理念的第一次完美实践。[2]
从根本上讲,R2P理念是对HI理念的继承和发展,两者强调的都是出于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考虑,国际社会有权利或有责任对一国国内局势进行干预,只不过两者在论证路径和规范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下文再作分析),因此,本文将基于这两种理念的干预行为通称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当我们认真审视这些干预案例的时候,不难发现,干预者所标榜的人道主义目标最终往往没有真正实现,即便就其过程来说,也没有真正践行人道主义。这些高扬人道主义旗帜的干预最终演变成了非人道主义性质的干预,所谓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最终“异化”了。[3]具体说来,异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目标设定与结果效用上来看,这些干预往往非但没有实现避免人道主义灾难的目标,反而造成严重的非人道后果,甚至恶化了最终结果。有学者通过反事实推理的研究方法,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没有2011年北约对利比亚的干预,利比亚的武装冲突持续的时间会更短,最长不超过6个星期,死亡的人数会更少,大致会有1100人死亡,但是北约干预后带来的却是36个星期的战争和高达11500人的死亡,以及持久的国家灾难和地区动荡。[4]第二,从理念宣示与过程实践上来看,这些干预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偏离了人道主义的初衷,实施了某些明显与人道主义宗旨无关的行动。如1993年对索马里的干预中,美国快速反应部队不是去完成迫在眉睫的人道主义救济使命,而是去搜寻和打击索马里全国联盟,任由人道主义灾难形势恶化。[5]再如在对利比亚的干预中,北约部队罔顾安理会决议和人道主义宗旨,扮演起反对派盟军的角色,轰炸政府军的军事目标,襄助反政府军攻占军事要塞。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异化在国际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首先,它使许多国家和人民对这一干预理念本身产生深刻的怀疑,认为这不过是大国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幌子。其次,由于异化导致人们对相关干预的怀疑,当真正的人道主义灾难来临的时候,国际社会往往迟迟难以达成共识,显得缺位和失能。那么,为什么高扬着人道主义旗帜的国际干预最终会异化,而遭致人们质疑和唾弃呢?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评述
目前已有不少研究发现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异化的事实,并尝试着从不同视角来探究其内在根源。总体看来,现有解释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将原因归结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相关规范和国际法的问题,二是归结为现有的集体安全制度,三是归结为现有国际体系和国际权力格局,四是归结为多种因素的统合作用。
第一类研究认为,有关的规范和国际法不够完善和健全使得干预异化得以可能。艾伦·库珀曼(Alan
J. Kuperman)发现,R2P这种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往往不能保护平民免于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反而激起了政府方面对叛乱族裔的报复和清洗,他认为,这是由于这一规范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它就像有漏洞的保险政策,一方面它所承诺的干预激发并激化了反对势力的叛乱,使得他们从事“道德冒险”(Moral
Hazard),另一方面它又没有对政府方面可能的报复做好充分和及时的准备,以致酿成波斯尼亚、科索沃等案例中的人道主义灾难。[6]曲星则认为,在理论上,R2P因其概念解释宽泛、主观随意性强而极易被滥用;在实践上,R2P提出者为防止偏差而设置的种种限制在现实中都形同虚设,与保护的初衷想去甚远。[7]
第二类研究认为,现有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张磊指出,西方在没有得到安理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科索沃战争,这更多地体现了西方的蛮横,而在R2P理念指导下,西方得到安理会授权后,通过滥用授权发动了利比亚战争,这更多地体现出现代国际安全制度的漏洞以及西方列强对漏洞的利用。[8]
第三类研究认为,现有国际体系和权力格局的固有特质导致了干预的异化。何志鹏指出R2P本身是一种符合国际秩序未来发展方向的良好愿望,但是在实践中却演变成“干涉的任意”,他认为这是由于当代国际治理结构与R2P内在理念难以相容造成的,R2P凸显了一种超越国界的世界主义关怀,具有典型的超现代或称后现代的观念特征;而当代世界的治理结构则是以国家为主要行为体,以国界为划分权力与利益基础的,是现代性的体系,这种现代性思维与制度面对后现代环境与需求所造成的不适造成了这种现实和理想之间的鸿沟。[9]
第四类研究认为是多种因素的交错互构造成了干预的异化。彭何利提出了一个权力与国际法交互影响的解释框架,他指出,冷战结束后,美国凭借强大的权力优势,意图明确地改变现有国际法规则,并力图将自己主张的规则转化为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但是目前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框架并不能对美国的霸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由此造成相关国际干预行为偏离了国际法规范。[10]汪舒明指出,2011年北约打着R2P的旗号对利比亚进行干预,致使利比亚“政权更迭”,这实际上是滥用了R2P规范和联合国相关决议,他将这一干涉的异化归因于两个因素,一是国际体系的权力的失衡,二是R2P规范本身的不完善性。[11]徐崇利认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关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复杂过程,其中政治是主因,道德是次因,法律是约束性力量,在三种情形下,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可能发生,一是既有政治之主因,又有道德之次因;二是没有道德之次因,但有政治之主因;三是政治之主因未达高强,道德之次因或强或弱;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国际法不能发挥有效的授权或阻却功能,那么武力干涉就极有可能被滥用。[12]
现有的研究一般是默认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进步性和有效性,即承认这种干预在理念上是可欲的,在实践上又是可行的。而将实践中的异化片面归因为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因素的诱发,扭曲了本可以达致的人道主义目标,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这些理念的现实可行性。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在实践中的永恒异化现象,不得不令我们深刻反思:这些理念在现有国际体系是否真正可行?国际社会是不是对国际道德过分自负而产生了一种人道主义干预的迷思?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一干预的理念基础。
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基础
在国际干预的实践中,有两种关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话语体系:一种是“人道主义干预”(HI)理念,一种是“保护的责任”(R2P)理念。下面就对这两种理念的论证逻辑和异同点做一些探讨。
在HI理念话语体系中,“人道主义干预”的含义是指“一国或国家集团为了防止或终止对非本国国民基本人权的大规模严重侵犯,而超越国家疆界,在不征得对象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境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13]英国学派的文森特对HI理念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证。他的论证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是基本人权论,二是国际社会统一论。一方面,他认为人类享有生命权、安全权和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国家通过保护公民的这种基本人权而获得道德合法性,而“一国政府未能向其公民提供基本权利,这就很可能成为人们认为其非法的理由”。[14]另一方面,他认为现代国际社会具有统一性,既承认各民族价值观的合法性,同时又强调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各国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15]因此,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国际社会基于“道德关切”(Moral
Concern)即有道德义务和权利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进行干预。
R2P理念的干预逻辑与之略有不同,按照潘基文的阐释,该理念奠基于三大支柱之上:一是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二是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三是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并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16]
仔细探究会发现,HI理念和R2P理念虽同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依据,但在论证逻辑、规范程度以及本质内涵上却有明显的区别(见表一)。
首先,HI与R2P虽然都强调国际干预的“人道主义”动机,但是两者的论证逻辑是不同的,在论证上发生了从“权利”(right)到“责任”(responsibility)的转变。伯纳德·库什内(Bernard
Kouchner)和马里奥·贝塔蒂(Mario
Bettati)最早于1987年提出“干预的权利”(droit
d’ingerence或right
to intervene)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被发展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强调国际社会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和合法性。[17]而R2P理念强调,当某一国家内部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一方面本国政府有“责任”保护本国民众免于此种灾难,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同样有“责任”鼓励并帮助该国履行这一责任,而当该国显然不愿或没有能力保护其人民的时候,国际社会就有“责任”使用一切适当的手段保护人民,它强调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双重责任,是一种责任逻辑。
其次,两者在规范程度上明显不同。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科索沃这些地区的干预行动中,我们看不到干预的明确标准。谁有权决定干预或不干预、谁来实施干预、用什么方式来干预、干预达到什么目的、如何评估干预的成败,对于这些,HI理念都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而R2P理念从提出之初,即作了相对清晰的界定。2001年ICISS首次发布的《保护的责任》报告即提出军事干预的六条标准: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的手段和合理的成功机会,并细化了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将干预分为危机前预防的责任、危机中行动的责任和危机后重建的责任。[18]
最后,两者在理念形态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HI理念诉诸空泛的“人道主义”口号,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制形态,因此往往成为一种政治话语而被强权利用,成为强权政治的幌子,异化为权力的一个变种。而R2P从作为一种理念由非政府组织ICISS提出,到被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采用,再到被写入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再到目前持续被联大会议审议,[19]它走的是一条从理念到规范的持续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虽然要说R2P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规范”(norm)还存在争议,但是它却是一直在向着这个方向快速发展。因此,可以说,HI是一种政治话语,而R2P则是一种“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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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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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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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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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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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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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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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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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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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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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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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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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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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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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手段统一论,价值利益和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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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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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P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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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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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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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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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HI理念与R2P理念的异同点
当然,HI和R2P的理念基础都是“人道主义”,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着相通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见表一):
第一,两者的论证逻辑都是道德主义。无论是HI理念还是R2P理念,都强调干预的动机是避免或终止“人道主义危机”,干预的宗旨是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它们将“人道主义”这一道德诉求视为干预的起点和终点。在两者的理念中,相应的干预完全是基于道德主义的,并没有国家利益的考量或战略上的算计。
第二,两者都是基于动机与手段和谐论以及价值与利益和谐论。这两种理念实质上都预设了相同的前提,首先是预设了动机与手段的和谐统一,即先验地认为干预者的动机和采取的手段是和谐一致的,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所采取的行动一定为了达致人道主义目的。其次是预设了价值与利益的和谐统一,即先验地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的干预,既是干预者的价值诉求,又是干预者的利益所在,两者是和谐统一起来的。
第三,两者的理念基石都是世界主义。这两种理念的宗旨都是要求国际社会(具体表现形态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联合)去拯救国际社会中的“陌生人”,而非拯救本国政府所辖之下的国民,这就超越了民族国家界限和现代责任政府理念,这实际上是一种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理念。世界主义的终极关怀是个人,而不是家族、部落、种族、文化群体、宗教群体、民族或国家等社群(或者说共同体),它的道德标准要求把每一个具体的人都考虑在内,并且所有的人平等地共享同一套道德标准,而这一道德标准对所有的个体和集体行动者都具有权威性。[20]HI和R2P的理念正是要求民族国家去做超越主权国家体系的事,去实践世界主义的理念。
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困境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相关理念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现实主义政治的厌弃和对世界主义理想社会的向往,体现了国际政治的进步趋向。但是,当国际社会在制定重大政策时,尤其是决定是否进行武装干预这种涉及国际正义和秩序的政策时,决不能混淆国际政治的“现实”和“理想”。政策的制定只能以“实然”政治为基本依据,而不能以“应然”政治为基本依据,否则,政策必然是奠基在空中楼阁之上,美则美矣,却难以落到实处。不幸的是,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正是这种混淆了政治的“实然”和“应然”而孕育出来的。因此,它在实践中的异化就势所必然。本文认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本身就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道德神话。这是因为它本身存在着两大不可逾越的困境:一是实践困境,二是理念困境。
(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与实践的矛盾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是一种试图将人道主义这一纯粹道德主义的理念与国际干预这一国际政治实践结合起来的理念。毫无疑问,纯粹道德主义的理念是存在的,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纯粹道德主义的国际政治实践是否存在就大可置疑。而不管是HI理念,还是R2P理念,都不仅强调人道主义干预是可欲的,而且反复申明是可行的。这只能说,这些理念的倡导者没有深刻认识到以下三组矛盾关系:
第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目标的无私性与干预者自利本性之间的矛盾。我们不必怀疑这些理念倡导者拥有世界主义的价值关怀、高尚无私的人道主义动机,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干预的执行者是否能够始终保持无私的动机。国际干预的实践在冷战之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单边主义的和多边主义的。冷战末期以来,多边主义干预以其更可信的干预动机、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在规范演进上彻底取代了单边主义干预。[21]当人道主义干预理念发展至R2P时,在规范上已经没有单边主义干预的存在地位了。多边主义干预存在四种可能的形式:一是联合国授权、区域组织具体实施的干预;二是联合国授权、临时性国家联合实施的干预;三是未获联合国授权、区域组织实施的干预;四是未获联合国授权、临时性国家联合实施的干预。在这四种干预方式下,都存在着干预者自利诉求腐蚀人道主义干预目标的现实可能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22]按照这种集体安全机制,某一国际干预无论是否获得安理会的授权,在执行阶段都是由单一会员国或会员国家联合执行,只是两者的合法性程度不同罢了。而无论是由区域组织出面干预,还是由临时性国家联合干预,它们都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自由联合。主权国家的基本特质是对内享有充分权威、对外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自利行为体。虽然多边舞台或许会对参与国的意图和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但是国际政治中本质上的无政府性和权力格局的不均衡性,注定这些干预的高度选择性和自利性。因此,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无私目标,往往会被干预者自利动机歪曲腐蚀。
第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本质上的无义务性与干预者具有明确责任对象之间的矛盾。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际法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文明国家公认的法律准则等。[23]当前,宣示HI、R2P理念的文件无一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书。也就是说,无论是把干预视为“权利”的HI理念,还是把干预视为“责任”的R2P理念,都没有把这一干预认定为主权国家的法律“义务”。这看起来似乎是微不足道的文字差异,实质上塑造和决定了它们在实践中的差异。把干预视为一种“权利”,实质上将潜在的干预者置于一种主动的地位,它既可以选择实施干预的权利,也可以选择不实施干预的权利。在没有明确国际法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所谓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政治话语,成为权力的一个变种。把干预视为一种“责任”,则将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置于一种国际道德的束缚之中,但是,它终究不是一种成员国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成员国既可以选择履行,也可以选择不履行;而这一“责任”理念又不是成型的法律规范,当成员国履行这一“责任”时,又存在滥用和乱用的可能。总之,这些干预理念对于潜在的干预者没有强制的义务性。而实践中的干预者,一方面是联合国框架下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责任政府,它有着明确的责任对象,那就是本国国民或者说选民。作为责任政府,它首先需要负责的对象是本国国民(选民),而不是那些遭遇了人道主义灾难的“陌生人”,因为前者是政府立足之基。只有在前一种责任充分履行的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考虑履行后一种可做可不做的非义务性“责任”。当两者尖锐冲突的时候,参与干预的政府往往只得选择满足前者,舍弃后者。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当美国国民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士兵横死在索马里街头的时候,克林顿政府在对索马里人道主义关切和本国国民压力的权衡中,毫不犹豫地选择让美国军队全部从索马里撤离。[24]
第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人道主义目标与非人道主义手段之间的矛盾。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目标应当是人道主义的,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是否也应当始终贯穿人道主义原则呢?或者问,通过非人道主义手段追求所谓人道主义目的是否可取?更进一步问,通过非人道主义手段是否能够真正达到人道主义的目的?对于现实的目的和现实的手段,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也是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的,一方面,目的规定手段,手段因目的而生,目的性质规定着手段的性质,“手段,不是自我规定的东西,它的规定性、职能,是以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为依据的。”[25]另一方面,手段决定目的的产生、实现及发展变化。[26]因此,人道主义的目的只能通过人道主义的手段来达到,非人道主义的手段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道主义目的。而在国际干预的实践中,一方面,人道主义的目的往往会被具有私利的干预者曲解和异化,目的不纯粹性继而导致手段的不纯粹性;另一方面,实践中的干预手段往往背离人道主义原则,手段的异化必然导致目的异化,由此致使真正的人道主义干预难以实现。1999年北约声称为了阻止科索沃正在发生的暴行并结束那里的人道主义灾难,从3月24日至6月10日对南联盟实施了为期78天的空中打击,最终这一空袭行动却造成1200多无辜平民死于非命(儿童占三分之一),80多万平民流离失所,形成了二战后欧洲最大规模的难民潮。[27]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被认为体现了R2P理念的1973号决议,两天后,美国以履行安理会决议的名义对利比亚进行了空袭。在随后的七个月内,美国及北约对利比亚目标进行了约9700次袭击,在的黎波里等25个地方就投掷了至少7700枚炸弹或导弹,其中包括大量的非军事目标和民房;[28]空袭造成了至少72名无辜平民死亡,其中包括20名妇女和24个儿童;[29]干预的结果是持续了36个星期的战争和高达11500人的死亡,以及持久的国家灾难和地区动荡。[30]以这种非人道主义的干预手段,却声称要达到所谓人道主义目的,这难以令人信服,这种干预的最终异化也就在所难免。
(二)实践异化的深层原因:权力与道德的永恒张力
由于在实践层面上,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存在着上文所述的三组矛盾,使得干预的异化难以避免。如果更深层地探究干预异化的原因,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权力现实与道德理念之间的永恒张力。
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是一种理想的国际道德理念,体现了国际社会的美好愿望。然而,它的实践却是在以权力博弈为主要特征的国际政治舞台,因此,对于其异化的理解也要放在权力政治的语境下。何为权力?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曾给权力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A对B拥有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A能够使B做其本不愿做的事情。”[31]这一权力观认为,权力存在于真实的政策或行动选择中,这是权力的“第一张面孔”。彼特·巴卡拉克(Peter
Bachrach)和摩尔顿·巴拉兹(Morton
S. Baratz)提出了二维权力观,认为“当A参与到那些影响B的决策中去的时候,理所当然地是在运用权力。而当A致力于创制或加强各种社会和政治价值以及使政治过程的范围仅仅限制在那些不损害A的利益的议题上的制度惯例时,同样也是在运用权力。”[32]权力的“第二张面孔”通过“不决策”(nondecision-making)、“动员偏见”(mobilization
bias)和“议程控制”(agenda
control)等途径来体现。[33]史蒂文·卢卡斯(Steven
Lukes)在达尔、巴卡拉克和巴拉兹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维权力观,认为权力还具有“第三张面孔”,即通过影响和塑造人们的愿望、认知和偏好等来控制人们的第三维权力。[34]权力的“第三张面孔”因其彰显在潜在的议题中,并不表现出明显的冲突,因此并不容易被察觉,它主要通过理念扩散、规范塑造和制度构建等途径隐晦地展现出来。
在无政府体系的国际政治中,权力既是民族国家追求的直接目标,也是民族国家实现战略、安全、政治、经济等国家利益的手段。然而国家利益诉求与国际道德理念诉求往往并不一定一致。在民族国家皆以自身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政治现实下,也就是意味着,一国的权力诉求与国际道德理念并不一定一致。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作为一种国际道德理念,因其无私性和无义务性从根本上有悖于民族国家的自利本性,那么,一国的权力诉求与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之间必然存在着永恒的张力。
权力因其多面性,在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实践的各个阶段,将对此道德理念进行腐蚀、扭曲和异化。首先,在人道主义议题被提出阶段,就能看到权力渗透的影子。为什么科索沃、利比亚的人道主义灾难被国际社会热切关注,而同样甚至更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发生在卢旺达的时候却鲜有人问津,这种选择性失语和选择性干预的根源是什么?就是权力在作怪。在此过程中,权力以其“第二张面孔”出现,国际舞台上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选择性的关注或不关注,并通过控制议程、引导舆论等方式塑造出一个“人道主义干预”的问题来。
其次,在授权阶段,权力博弈的色彩不是淡了,而是更浓了。非安理会授权的干预以其动机的不可信性已逐渐被国际社会抛弃,然而即便是安理会授权通过的干预,也不是秉持着纯粹的国际道义原则。安理会的授权决策同样是政治博弈和国家利益交换的产物,并且权力是以“第一张面孔”鲜明地表现出来的。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不是“把安理会作为在世界上追逐国家利益的手段”。[35]艾丹·赫尔(Aidan
Hehir)对安理会通过的多项武装干预决议分析后发现,安理会在干预的理念上从来没有统一的共识;即便是被普遍认为践行了R2P理念的第1973号决议,也不过是当时的安理会成员国基于地区利益、国内政治考虑或卡扎菲遭唾弃的现实地位而做出的“机变授权”(discretionary
entitlement)。[36]“建立在利他的个人冲动基础上的行动,不可能被引证为是形成某一(干预)决议或规范的理性原因。相反,更准确地说,它是各种暂时的偶然因素聚合而成的异常行为。”[37]
再者,在干预的实施阶段,权力异化道德的现象更加严重。这时权力也表现为直接的“第一张面孔”。在既有的国际权力格局下,实力越雄厚的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和影响就越大,联合国的决议也往往是由有能力有意愿的大国或大国联合来执行。而这些干预国对于干预本无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加之来自本国真正责任对象的压力,那么,它一旦选择了干预,在实施阶段,无疑将实施有利于干预方国家利益的干预行为。有学者就指出,北约在对利比亚的干预中,严重异化了安理会决议中人道主义的目的,以追求一己之私,表现为曲解和滥用安理会的决议、偏袒利比亚的反对派和没有真正的人权与人道目标,最终使得利比亚人民遭受深重的人道主义灾难。[38]
最后,干预结束之后,由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机制的固有缺失,并没有必要的结果评估机制,对于干预过程中逾越人道主义干预目标的行为,并不能够进行严厉的追责,以致那些有意实施异化行为的干预者继续逍遥法外、有恃无恐,使得人们对这种干预产生深刻的怀疑,为以后的干预行为埋下了隐患。而干预机制的这种固有缺失,也是权力作祟的结果。HI理念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话语,R2P还处于“准规范”状态,都没有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乃至法制化的程度,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授权机制、过程评估机制和结果评估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这就为执行过程中的异化提供了可能。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将R2P仅仅作为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义务,更符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等大国的利益,它们可以对具体案例“逐案处理”,充分利益权衡后机变地选择政策立场,而不会受制于强制性的法律义务。[39]在这一阶段,权力实际上是以“第三张面孔”的形式影响和塑造着相关规范的形成,从而隐晦地腐蚀异化着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道德理念,以更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
因此,由于权力现实和道德理念之间的永恒张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与实践的三组矛盾难以调和,在干预实践的各个阶段,干预的道德理念都会受到权力的腐蚀和异化,可以说,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异化具有永恒不可排除性。
五、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困境
如果要进一步探究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异化的根源,还需要将注意力投射到这一干预理念本身上去。实践中的严重异化现象,使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这一理念的现实可行性。因此,这里将认真检视这一理念在现有世界秩序下的可能性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下现有的世界秩序究竟是什么样的。罗伯特W.科克斯认为,世界秩序是一种“行为框架”或者说“历史结构”,它由三种相互作用的力量范畴——权力、观念和制度——组成,具体说来,世界秩序是由物质权力的分配格局、主体间的主导性观念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世界治理制度组成的,而且三者是三维一体的。[40]按照科克斯的观点,物质权力是指生产性和摧毁性的潜能,这种潜能以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形式存在;主体间的主导性观念是指对于社会关系本质的共同看法和对主体行为习惯和预期的固有认知;而制度反映了秩序形成时占主导地位的权力关系,且是这种关系持久化的手段。[41]那么,现有的国际秩序特点则大致可以归纳如下:在权力维度,当今世界并没有最高的权威主体,各国本质上处于无政府状态下,而且各国的权力分配并不均衡,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的不均衡分配状态;在观念维度,各国之间具有有限的共有观念和规范,主权观念和自利自助观念是各国之间基本的共识和预期;在制度维度,具有普遍意义的世界治理制度有两种:一是以责任政府为建制特点的民族国家,二是以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为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统一,共同构建起当今世界秩序的基石。只要这三个维度中的任何一个维度没有发生重大改变或崩塌,这一世界秩序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本文将这一秩序称之为“民族国家秩序”。(见表二)
世界秩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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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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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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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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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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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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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的不均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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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观念、自利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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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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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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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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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最高权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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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个体主义、普遍主义、跨国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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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政府、全球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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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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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干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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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的不均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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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个体主义、普遍主义、跨国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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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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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真实存在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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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世界秩序类型比较
作为一种行动框架,世界秩序对于该秩序下的行为施加了某种压力和限制。因此,特定的世界秩序与特定的理念和行为之间建立了某种关联性。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这一世界主义性质的理念,如果想要得到彻底践行,就需要一种与世界主义理念和实践相适应的国际秩序,姑且称之为“世界主义秩序”(见表二)。这一秩序应当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在权力维度,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威来源,它应该是超越民族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政府,这一权威来源可以保障个体价值而不是共同体价值得到平等和优先的尊重和维护;其次,在观念维度,世界主义的价值取向应当成为这一秩序的基石,其观念形态就应该表现为个体主义和普遍主义偏好以及跨国价值观取向;[42]最后,在制度维度,民族国家的疆界将被新兴的全球公民社会所销蚀,而作为主权国家附属机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将被兼具权威性和执行力的世界政府所取代。在这一新型的世界秩序下,世界主义的理念将得到充分的彰显和贯彻。
然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实践所发生的时代语境是“民族国家秩序”,而不是理想中的“世界主义秩序”。那么,这一干预实践面对的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前两者的“行为框架”,姑且称之为“国际干预秩序”(见表二),首先,它具有“民族国家秩序”下权力维度的特点,即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的不均衡分配;其次,它具有“世界主义秩序”下观念维度的特点,即世界主义、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和跨国价值观取向;最后,它具有“民族国家秩序”下制度维度的特点,即民族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结合的治理形式。但是,这三个维度是无法相互建构、相互兼容的,无法实现三维一体,因此,这一秩序也就不可能真实存在。也就是说,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只能在一种不可能真实存在的“国际干预秩序”中实现,是不可能在“民族国家秩序”下真正实现的。那么,干预实践在既有秩序下的异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六、道德的迷思
人类社会从来不乏对美好世界的向往和憧憬,理想国、乌托邦和共产主义都是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对理想世界的描绘和畅想。某种程度上说,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也是国际社会基于理想愿景的产物。这一理念的本质是世界主义的道德信念,它有着悠远的历史渊源和新近的现实情境。世界主义的最初清晰阐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认为,所有人无论种族、地位、财富都一律平等,都是“世界国家”(a
world-state)的公民,共享一部申明正义的普适性宪法,共处在一个“世界性的兄弟社会”中,而“这个世界性社会乃是经由各种宽泛到足以把各个地方的人们全部含括进去的正义纽带而结合在一起的”。[43]而人类社会在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人道主义浩劫之后,人权的观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成为重要的国际规范。在此背景下,当震撼心灵的人道主义灾难摆在国际社会面前,迫使人们做出回应时,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一定意义上讲,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具有进步意义,它回应了国际社会的道德关切,试图追求一种更道德化的可能世界。然而,任何一种理念的实践都不能脱离它所处的实然语境,否则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成为现实。不幸的是,纯粹的道德主义诉求、世界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利益价值和谐论的预设,这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基础与现有世界秩序的实然状态格格不入。这一理念的无私性和无义务性与干预者的自利本性难以调和,实践中干预目标和干预手段也难以统一,这些最终导致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在实践中的异化。而进一步探究这一异化的深层次原因,则可以发现,在以权力博弈为主要表征的国际政治舞台,权力与道德的永恒张力是干预异化的直接原因,权力在干预的每一个阶段都在以各种面孔腐蚀扭曲着人道主义的道德目标。而究其根源,这种干预异化是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与现有民族国家秩序难以相容的产物。
从索马里到科索沃,从科索沃再到利比亚,国际社会一再擎起人道主义的大旗进行国际干预,而这些国际干预却一再发生严重异化。为什么会这样?根源就在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相关理念抱有一种持久的不切实际的道德迷思,对于国际道德过分自负,既认为这些道德理念是可欲的,又认为这些道德理念是切实可行的,而根本没有看到,在民族国家体系下,它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真正要打破这种“干预-异化-干预-异化”的怪圈,恐怕要等到一种能够与世界主义理念相容相生的新的世界秩序的出现。而在这种世界新秩序出现之前,推动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相关理念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则是尽量减弱干预异化的最好路径。
[1] 关于“保护的责任”演进历程,参见Gareth Evans, Ramesh Thakur and Robert A. Pape, “Correspondence: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ume
37, Number 4, Spring 2013, pp.200-202.潘基文先后提交的五份“保护的责任”报告分别是:《履行保护责任》(2009年1月12日)、《预警、评估及保护责任》(2010年7月4日)、《区域与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作用》(2011年6月28日)、《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2012年7月25日)和《保护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2013年7月9日)。此据联合国网站信息,http://www.un.org/zh/sg/report/index.shtml.
[2] Ivo H. Daalder and
James G. Stavridis, “NATO’s Victory in Libya: The Right Way to Run an
Intervention,” Foreign Affairs, Vol. 91, No. 2 (March/April 2012), pp.2-7.
[3] 王若水曾经给作为哲学概念使用的“异化”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主体由于自身矛盾的发展而产生自己的对立面,产生客体,而这个客体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已的力量而凌驾于主体之上,转过来束缚主体,压制主体,这就是‘异化’”。不过本文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异化是指一事物向他事物的变化,即事物自身向异于自身的他物的变化。参见王若水:《异化——这个译名》,《读书》2000年第7期。
[4] Alan J. Kuperman, “A
Mode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assessing NATO’s Libya Campaig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ume 38, Number 1, Summer 2013, pp.116-133.
[5] [英]尼古拉斯·惠勒:《拯救陌生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张德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223页、第202-215页。
[6] Alan J. Kuperman, “Tragic
Challenges and the Moral Hazard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ow and Why
Ethnic Groups Provoke Genocidal Retaliation,”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UMI Dissertations Publishing, 2002. Alan J. Kuperman, “Mitigating
the Moral Hazard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Lessons from Economics,” Global
Governance, 14(2008), pp.219-240. Alan J. Kuperman, “The Moral Hazard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Lessons from the Balka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52(2008), pp.49-80.
[7] 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2期,第10-14页。
[8] 张磊:《论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干涉的模式演进——从科索沃战争到利比亚战争的启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期,第132-134页。
[9] 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49-151页。
[10] 彭何利:《论后冷战时代美国霸权与国际法的交互关系——以科索沃战争与伊拉克战争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5期,第169-173页。彭何利:《论权力政治与国际法——兼论美国霸权对国际法的现实挑战》,《国际论坛》2012年第1期,第57-59页。
[11] 汪舒明:《“保护的责任”与美国对外干预的新变化——以利比亚危机为个案》,《国际展望》2012年第6期,第70-77页。
[12] 徐崇利:《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97-102页。
[13] J. L. Holzgrefe,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Debate,” in J.L.Holzgrefe and Robert O.Keohane e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Ehtical, Legal, and Political Dilemmas,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
[14] [英]R.
J.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3、179页。
[15] 吴征宇:《主权、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约翰·文森特的国际社会观》,《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90-93页。
[16] 潘基文:《履行保护责任》,2009年1月12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3/677.
[17]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8, pp.32-33.
[18]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2001.
[19] 2009年9月14日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关于“保护责任”的第A/RES/63/308号决议,“决定继续审议保护责任问题”。决议文本参见: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3/308&Lang=C.
[20] Thomas Pogge, “Cosmopolitanism,”
in Philip Pettit and Thomas Pogge eds.,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2007, pp.312-331, especially p.316.转引自徐向东:“编者导言”,载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1] [美]玛莎·芬尼莫尔:《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袁正清、李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8页。
[22] 《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7.shtml.
[23]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全文参见:http://untreaty.un.org/cod/avl/pdf/ha/sicj/icj_statute_e.pdf.
[24] [英]尼古拉斯·惠勒:《拯救陌生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第214页。
[25] 聂凤峻:《论目的与手段的相互关系》,《文史哲》1998年第6期,第75-76页。
[26] 聂凤峻:《论目的与手段的相互关系》,第76-77页。
[27] 石慧:《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178-179页。
[28] C. J. Chivers and
Eric Schmitt, “Libya's Civilian Toll, Denied by NATO,” New York Times, Late
Edition (East Coast), 18 Dec 2011: A.1.
[29] Human Rights Watch, “Unacknowledged
Deaths: Civilian Casualties in NATO’s Air Campaign in
Libya,”
http://www.hrw.org/sites/default/files/reports/libya0512webwcover_0.pdf.
[30] Alan J. Kuperman, “A
Mode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assessing NATO’s Libya Campaig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ume 38, Number 1, Summer 2013, pp.116-133.
[31] Robert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 Volume 2, Issue 3, 1957, pp.202-203.
[32] 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S. Baratz, Power and Poverty: Theory and Practice, NewYork:
Oxford Universtity Press, 1970, p.7.
[33] [英]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7-13页。
[34] [英]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第13-26页。
[35] Mats Berdal,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Ineffective but Indispensable,” Survival, Vol.45, No.2,
Summer 2003, p.20.
[36] Aidan Hehir, “The
Permanence of Inconsistency: Libya,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ume 38, Number 1, Summer
2013, pp. 151-157.
[37] Aidan Hehir, “The
Permanence of Inconsistency: Libya,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p. 155-156.
[38] 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48-149页。
[39] 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法学家》2011年第4期,第145-147页。
[40] [美]罗伯特W.科克斯:《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超越国际关系理论》,载[美]罗伯特O.基欧汉:《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郭树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208页。
[41] [美]罗伯特W.科克斯:《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超越国际关系理论》,第201-202页。
[42] 李建华、张永义:《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国际政治困境》,《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43页。
[43] [美]乔治·萨拜因著,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第四版)》(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