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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淳:东北亚问题与中国新一代“创造性介入”:从R2P型“六方会谈”转向RP型“七方会谈”的简析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作者:金相淳  阅读:2392

摘要:如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此人权同样高于大国的强权政治上;如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此国家主权同样高于强权大国的人权上。国家主权的根本力量来源由于本国的人权,人权就是国家主权的核心成本;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谁高谁低的老争论已经无用,双高双低之平。全球化本身是一种当国际社会的国内化,联合国安理会应该以和平共处、互相平等原则、负责任的保护(RP)精神来保护“人权”和“国家主权”,维护和平全球治理,安理会才实现具有说服力的、负责任的大国领导地位。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保护的责任(R2P);负责任的保护(RP);六方会谈;七方会谈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金相淳(吴丹 摄)



从2013年起飞了“中国之梦”,中国对内呼吁了团结,朝太平洋呼啸了“新型大国关系”。中国是个崛起中的新兴大国,是个联合国安理会成员的大国;在短期内突然登上了G2之位,感觉还是很陌生,与过去传统历史上的大国之位远远不如。针对西方大国的强权政治上,中国如何做出负大国的责任确实有了丰富的经验;但需要自身创新的“软实力”和“公共产品”方面,中国目前还是的确不足,应该从何处开始、如何展开,可能是中国新一代领导的、中国本身的苦恼。为了中国在国际社会发挥有所作为,应该从如下问题思考起;如果会找到答案就半成的,如果找不到也得找:第一,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如何?到底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还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第二,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以下简称为R2P)[1]在国际社会有何意义?即,在国际社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就是否应当实践武力干涉?武力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谁认可?;第三,G2的中国新一代如何发挥有所作用?中国“是否”和“如何”进入“创造性介入”的负大国责任的时代?;第四,后冷战时代,东北亚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中国有何作用?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高低之争:双高双低之平


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如何?到底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还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其人权与国家主权之争目前还是争论之中,难易判断的原因在各国立场不同、其主权的权利也不同,在全球化过程中各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也不同等等。国家主权概念含有三个基本假定: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里的主要行为体,其他行为体是次要的;国际社会和法律松散乏力,任何国家准则的落实依赖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合作;主权国家的政府不受约束地行使立法和执法的权利。[2] 国家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外两层含义:对内本质是“最高性”、“控制性”;对外本质是“独立性”[3]、“平等性”以及“全球一致性”[4]。对主权国家的经典描述是“完全自治”的、因而是独立的且不服从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秩序的国家(或社会);在它之上,除了国际法的世俗权威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的世俗权威;它通过一个有效的法律秩序而结合起来,它的特殊地位和组织使它能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参与国家间的往来,决定相互间的重大事务。[5]

人权于国家主权在现实的互动中,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二者关系也再不断地融合:同质性方面,人权与主权其根本目的的都是为了促使人的价值实现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异质性方面,人权和主权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则隶属于不同的价值领域的范畴,人权是个体的权利,而不同于人权的国家主权是整体的最高权力。[6] 国内人权的保护、实现和发展应当体现着宽容与多元化,不能在国际社会强制推行某种普适性的人权标准和实现方式,也不能简单地依赖外部的武力等强制干预,而必须主要通过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努力和全面的综合治理。[7] 因此,在国内而言,国内的人权(或许称为“民权”)还是高于该国的国家主权。因为,国内人权(民权)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必要的条件,由于这种基本社会的结构才会能够形成一个稳定的民族国家,等于一个国家应保障其国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幸福。在一个国家内,其国民的人权是该国主权的最重要的成本。

那么在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国际社会与国家主权又是什么关系?王逸舟教授主张,主权制约有如下十种:1)民族与国家的不重合,带来政府权威的失效或下降;2)政府的能力和责任感,直接影响主权的强弱;3)资源多寡和外交质量,制约着主权保持的难易;4)文化认同与民众心里,从内部制衡政府对外发言权;5)国际干预的加强和国际法的“强化”,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主权权威;6)国际组织的加强,减弱了国家自主性;7)非国家行为体的壮大;8)经济跨国活动和各国相互依赖,使主权形态发生改变;9)全球性危机的加深,也使主权有了新的约束;10)科技进步和相应法规的出台,可能超越或限制某些主权。[8]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传统的绝对主权概念也有所变化。绝对主权理论受到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经济全球化的冲击;2)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的冲击;3)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发展;4)跨国公司;[9]5)强权政治的大国;6)非政府组织;7)互联网。[10] 国家主权在各种方面被制约,在国际社会上越来越被弱化之中。国际组织化对国家主权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霸权,[11] 全球治理是针对传统的国家治理而提出的命题,因而出现了全球治理导致“主权弱化”的观点。[12] 以经济为代表的全球化本身是向国家主权发挥自律性,它会造成主权国家在行为选择的限制。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首先,跨国公司削弱了国家的经济自主权;其次,跨国公司通过经济手段进入政治领域;[13] 第三,跨国公司利用其企业活动如产品推广和广告等来渗透国家的社会文化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已经普遍的现象,此在组织上、活动范围上已经超出国家的境界,成为国际性组织,弱化了国家主权。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使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一国公民的行为空间有了新的扩展,与此相应,国家主权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14] 在全球化的网络世界里一个国家对网络主权的管理本身是力量不足,网络本身在无限制地境界中自由自行地给主权国家严重的打击。

在全球化的挑战下,国家主权衍生出了不同于以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第一,绝对国家主权观念弱化;第二,国家主权的相对性进一步凸显;第三,国家主权不是不可分割的而是可以分割的。[15] 绝对主权强调了主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而实效主权准确地描述了主权与权力的关系和世界的现实状态;实效主权不但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也使我们认识到:要想更好地维护主权,就必须不断地壮大自己,增加自己的权力;必须重视本国主权的实效性,强化国家的实效主权。[16] 因此,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已经在全球化进程中淡化而往实效性方向转换,要采取本国的实际利益;即从权力重视转向权利重视的现象。

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在于“领土”、“领海”、“领空”、“太空”以及“网络空间”[17]向全球扩展。[18] 过去的安全概念一度等于捍卫领土,抵抗外来攻击,今天的安全要求则进而包括保护群体和个人免受内部暴力的侵害。[19] 行使自卫权面临的新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其自卫权的标准和限度或法律规制,其新问题如下三种:1)关于预先性自卫的法律规制;2)网络攻击能否引起国家自卫权的问题;3)外空中国家自卫权的肯定与限制。[20] “在通常情况下,介入国际组织,国家主权就要受到制约或有限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都是自愿的、对等的和有条件的、而被迫的、不平等的、无条件的,是基于对具体主权利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服务于国家长远的最高利益的行为,与主权受到侵犯破坏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任何国际组织也不可以以此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主权的让渡不能以霸权的扩张为代价。”[21]

“把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用人权否定主权,是一些西方国家常用的手段。实际上,人权与主权之间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联合国宪章》同时强调主权与人权,目的是要在主权国家和平相处的国际体系中发展人权,同时又通过促进人权来维护世界和平,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22] 国际法的正义价值而言,西方国家主导的以民主和人权为核心的正义观忽略人权的多样性、与人权相并行的价值、民主自身的缺陷和国际民主的必要性以及正当程序的法制原则;当今国际社会,人权不是正义的唯一因素,以人权为名义的霸权根本就不是正义;国际正义必须建立在全面的信息基础上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作出,并且平等对待各方主题、遵循正当程序。[23]

人权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同样,主权也不应凌驾于人权之上。[24] “国家主权并没有内在的道德分量。国家主权所真正具有的分量,来自要求尊重国家主权的国际原则在正常环境下,在促进国家间和平关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主权不再只是国家控制发生于其边界以内的事务的权利问题。国家保护其人民的能力和愿望的限度也是其主权的限度。”[25] 国家主权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利的综合,也是国家安全的问题,其国家安全的最优先责任在于保护本国国民的安全。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的高低争论,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均是“双高双底”的平衡之位;应把争论的焦点转移而集中在于保护“人权”(包括国内“民权”)的效率上;而不是在国与国之间的权利和权力关系上,更不是无用的高低争论上。


二、正义与和平:试图“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


干预最常发生在强国与弱国的关系中,我们可以考虑两种防御性干预:“为保持均势的干预”以及大国对其附属国内政的干预,即“为保持力量不平衡的干预”。[26] 欧洲人的干涉主义,并非单一现象,而是某种符合影响,即“传统霸权国家”、“经济强势国家”、“现代文明传播者”、“全球规范制定方”、“国际话语权制定者”和“区域一体化示范地”,一定意义上讲,研究欧洲人的干涉情结和背后深层的意识形态,不光要分析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安全、贸易和外交过程,它同时须对某种巨大而多变的“政治文化”复杂现象做出透视。[27] 干预指尚未导致战争的胁迫行为;干预国并未打算立即诉诸战争,它可能实际上旨在避免战争,但却随时准备应战;如果干预对象选择抵抗,或其他国家采取反干预行动,那么结果可能是战争。[28] 冷战后,特别在中东和非洲地区出现了很多由美国主导的西方国家想试图R2P的介入环境,无论使用武力介入或是进行政治谈判,正在进行中的叙利亚问题也是一种典型的介入条件。

冷战结束、进入新世纪以来,新的“主权”范畴不再仅仅是过去讲的民族国家主体在国际事务上的自主性和不受干涉,它必须包含“国家(政府)对本国民众的责任”(所谓“R2P”)、“国家的领导者顺应而不是违背百姓意愿”(即“尊重人权、民权”)这样一种基础性的内涵与安排;主权与人权不可分割,国家在外的安全性、发言权与国际席位,与国家对内的进步性、对民众的顺应、对专制的抑制,形成明确的和可识别的正比关系。[29] 在全球化进程中,当代国家主权面临潜在的挑战还是由国际组织而来的R2P概念;因为,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而且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是国家本身的职责;一旦人民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且当事国家不愿或无力制止或避免而遭受严重伤害时,不干涉原则要服从于国际R2P。[30] 西方学者关于R2P的主要观点在于:第一,R2P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内涵相同;第二,R2P的实质性问题是军事干预的合法性问题;第三,R2P最有效率和最有威慑力的行使方式是军事干预;第四,R2P行使主题应尽可能多元化。[31]

R2P指着三项责任:预防的责任、作出反应的责任和重建的责任。R2P的范围限定于四种违反人权的罪行: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R2P的特点在于:首先,它强调正义优先,将人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声称要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其次,它具有明显的等级色彩:一是突破主权平等的原则,声称需要对国际社会负责;二是突破由主权平等而衍生出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主张有条件的主权,即履行保护的责任。[32] 运用有关“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33]的定义来得出结论:当人道主义干预是对杀害许多人,或造成许多人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或故意破坏他们的生活条件,旨在造成他们生理上毁灭的行为所做出的(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的)反应,而名义上主政的国家却不能或不愿阻止这种情况发生时,这种人道主义就是正当的。[34] 虽然国际社会与其主政的国家之间会发生异同看法或争论;但,如果在某一个国家里一旦发生四种违反人权的罪行时,国际社会以R2P的责任干预行为,虽然在合法上,很可能是被视为与主政国家的错误相似的非法性;可在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方面,国际社会的R2P行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因为,国家主权的核心力量当然是由于本国国民的“人权“(民权)而得的;国家不能或不再保护本国国民,自然而然地消失此国家主权的权力是正当的。

为了让联合国能够应对和平的威胁,安理会被赋予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制裁以及使用军事力量的职责;虽然这种处理强制手段的总体方法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是它引发了诸多问题。[35] R2P本来是一种符合国际秩序未来发展方向的良好构想,却在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第一,在制度上,无政府体系导致的单边主义倾向,成为大国缱绻的工具;第二,在观念上,人的安全做为国家一直的包装,在施行时无法达到效果的观念基础;第三,在过程与后果上,R2P与人道目标形成的偏离,在实现中存在的、不能不重视的风险。[36]

R2P与过去人道主义干涉如何不同?第一,R2P要求“合法依据”;第二,R2P限制“武力使用范围”;第三,R2P强调“预防与重建的责任”;第四,R2P试图被干涉国同意。R2P主张军事干涉行动应根据《宪章》获得联合国的授权,取得合法依据,这至少是在形式上维护了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尊重;[37] R2P军事干涉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它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四种国际罪行,而后者的适用性并无限制;[38] 人道主义干涉强调的是一种反应的责任,而不包括事先预防与事后重建的责任;人道主义干涉是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39] R2P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言,可以说,它至今没有一席之地:首先,R2P不是条约法规则;其次,R2P不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40] 因此,面向未来R2P的完善路径为:第一,审慎控制R2P的法律化进程;第二,在承认大国政治现状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逐渐弱化大国的影响;第三,自身法制化的制度设计。[41] 需要在R2P机制中确立武力使用的合法例外,这需要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在人权保护领域形成有关武力强制措施的新规范,并使其具有明确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以适应人权R2P的特殊需要。[42]

因此,为了实现R2P的和平理想,对R2P执行上,必须先考虑如下几个重点;即,笔者建议建立“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首先,以设定“防范大国强权政治机制”来限制大国的霸权政治;其次,以设定法制制度来完成“合法规范执行机制”;再次,以联合国安理会和“新兴次大国”参与而建立“国际广泛和平机制”;第四,以设立“预防性对话责任机制”来保护被干预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第五,以建立“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来保护“全球人的基本安全”。

任何军事干涉都应该符合《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国际社会应以合法的方式来保护人权,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避免军事干涉成为某些国家追求私利的工具;对利用R2P理论军事干涉他国境内事务的做法,国际社会应保持必要的警觉。[43] 显然,加强对R2P,特别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由维和部队实施的R2P的国际法规制势在必行:首先,制约维和部队“干涉权利”;其次,规范维和部队“干涉行为”;再次,明确维和部队的“干涉责任”。[44] “联合国应当努力承担起R2P。否则,不同的国家利益就会再次发生冲突,并使世界陷入国际冲突。然而,假如世界上几个最强大的国家能够承认联合国作为这样一些人民‘最后求助的保护者’的权威性(这些人民所属的国家声明狼藉地不对他们进行保护),假如这几个强国还向联合国提供履行这种责任的手段,那么,世界将会在变成一个全球伦理共同体上迈出关键的一步。”[45] 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特别强调,在R2P三项责任中,预防的责任属于优先考虑事项,在危机预防方面,国际社会应投入更多的资源,并采取非强制的和非咄咄逼人的措施。[46]

R2P在其三项责任中,是否强调“预防的责任”就强化了干涉的力量、弱化了国家主权的风险?但是,为了防止武力冲突、保护被干预国的“人权”、维护和平环境,同时要保护被干预国的“实效主权”,联合国安理会应建立笔者建议的“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安理会一定与当事国通过对话,以尊重当事国的主权来和平解决一些问题,完成R2P的任务。未来“预防的责任”应该如下进行:首先,尊重被干预国的“国家主权”,即经过被干预国的同意;其次,获得“合法性”,即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再次,发挥“正当性”,即纯粹保护被干预国的“人权”;最后,尽量避免此R2P活动变成暴力行为。无论其R2P从过去的西方“正义战争”再经过“人道主义干涉”而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一种国际行为,此基本的、根源的任务在于“维护和平”和“保护人权”。“武力”不再是最后的手段,最后的手段还是应该“和平对话”;这就是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根本差异,正义与和平应由人与人之间、以对话,即以“外交”而成,不是“武力”。


三、中国式“RP”[47]与“创造性介入”:和平调整者


中国国家主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第三,国家主权能否被分割和转让;第四,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48]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责任大国,有理由也有可能不仅自己要继续坚持这一原则,而且应当在国际社会权利维护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广泛效用。[49] 从中国的角度看,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有着更大的合理性:首先,中国对外部干涉有着沉痛记忆不期望被其他国家干涉;其次,坚持其原则是中国外交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优良传统,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欢迎;再次,坚持其原则对中国外交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中外关系持久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也符合中外双方的共同利益;第四,中国提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远大目标,其核心也是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50] 因为R2P理论目前还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使中国担心“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可能借此理论而被逾越。[51] 譬如,对叙利亚问题上,中国的主张可以用六个关键词来概述:止暴、对话、救援、戒武、合作、团结。[52] 中国在安理会使用否决权并在大会投反对票,丝毫不是为了袒护某一方或反对一方,而是不愿意看到安理会的决议再次被曲解为发动战争的依据,不愿意看到本已渺茫的叙利亚政治对话可能性完全丧失。[53] 中国从近代历史的经验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无论在欠发达国家或许已经到属于发达国家的一些中等强国之中很受欢迎,由西方强国被干预经验的一些国家更是如此。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对这一原则加以丰富和修订、使之更加符合新时代的特点和中国自身的需要,正在成为日益迫切、要紧的事情:首先,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全球性挑战的严峻化,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迅速,使任何一个地点的坏信息及其严重后果的扩展超出以往任何时期。如果没有及时的介入和制止,一个国家内部的消极事态,很有可能不仅伤害本国本地区的人民,而且危及周边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其次,放眼国际范围,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意识到干预的必要,一些欧美大国的公众和媒体对之有众多的讨论和呼声,在过去一段时期里,形成了大量理论与政策实践,并且竭力将这些东西扩展成国际共同标准与规范。[54] 纵观中国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具体实践的发展历程,存在一个从捍卫向参与、从孤立向融入、从消极向积极、从被动向主动的转变轨迹。[55] 中国实际上已经达成了成功崛起的入门阶段,恢复了在亚洲的大国地位,开始展开了全球大国的“中国梦”。

因此,中国应该以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做出大国的责任和贡献。这当然追求自身利益,最重要的理由在于:第一,中国的“海外利益”,它不断扩大和延伸,对海外各种利益实施更大力度、更广范围的保障;第二,中国的“军事安全”,即其海外利益相当的内容设计维护“高边疆“的军事安全,特别是海洋权利、建立更加可持续的周边和全球生态环境、树立更加友好的国际舆论及国际制度话语权等内涵。[56] 在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战略性挑战面前,中国在保护其不断增长的海外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方面所承受的压力却日益增加;中国也需要认真考虑其在干预人道主义危机和回应针对中国公民及其利益的攻击时所拥有的权利;[57] 如,中国对非洲援外类:商务援外、战略援外、大援外以及国际公共产品;[58] 中国有必要及时提倡“RP”理念,向国际社会贡献其“公共产品”。[59]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发挥大国的责任,是因为中国正好缺乏大国的责任所标志的“软实力”,要解决中国和平崛起的对外战略中由周边国家不信的“中国威胁论”,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平共处的和谐环境,才可以把中国的力量顺利地展开全球治理上。大国需要大国的风格,随着完成大国的责任和义务。

王逸舟教授对新一代中国领导人未来几年面对的外交和国际方面的挑战,提出主要七个因素:1)民族主义情感与国际诉求;2)海洋主权纠纷;3)中美关系,即中国如何对待美国“重返亚洲”和“战略再平衡”等严重态势;4)民族分离主义,即中国国内复杂的民族纠纷以及由此诱发的国际矛盾;5)能源对外依赖;6)要提高中国公信力,即对内是加强公众对政府和党的信任,对外是以有效的行动改进中国的国际贡献和形象;7)维护国家利益同时承担更大的全球责任。[60] 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国际发展议程,在发展领域承担与国力相符的国际责任。[61] 中国在国际体系中应该发挥至少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现存的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第二,现存的国际秩序的不合理性、不公正性的批评者;第三,当前冷战后的过渡时期中,中国必须为未来的国际秩序提出可行的、可能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改进方案;第四,中国在世界稳定中的作用;第五,中国在地区体系中的作用。[62]

为应对新挑战,中国应采取以下对策:坚持主张R2P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四大罪行;完善早期介入机制和预防性部署;坚持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多变主义;并在联合国不能及时反映的情况下,支持区域组织的行动。[63] 中国在实践中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立场的松动,为进一步实施“保护性干预”创造了现实的可能性:首先,中国政府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其次,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国际热点问题的解决;最后,中国政府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64]

叙利亚化学武器如何对应?如果联合国没有反映,一定给别的国家发出错误的信号,特别指的是朝鲜和伊朗。但依不正确的证据进行R2P,甚至最后使用武力介入是危险的。因此,中国应当开始以“非西方式干涉”试图主动地和前面地介入,以具有法律依据,即“合法性”;以具有符合道德和人权的“正当性”来保护第三世界和弱小国家。

总而言之,当代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所需要的、要发挥的大国责任,不是采取由西方武力干涉为主的“R2P型介入”,而是应该创新一种新时代的“RP型创造性介入”;如,笔者建议的“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65]转型为“R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它会提高负大国的责任,发挥“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主动实现新型大国关系。实际实践如下进行:首先,中国与全球地区强国合作,如英法俄印度等大国合作,合理合法地、和平潮流地防止美国单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其次,主动斡旋安理会,由安理会发挥“和平调整者”,如在利比亚模式中的“英法”扮演;再次,中国与G20类中等强国合作,主动造成联合国国际和平合作环境;最后,中国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积极推动“和平共处、和谐世界”的新一代国际社会人类和平思想风潮。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之梦”应该由于在国际社会得到信任开始;从周边国家中获得支持,从国际民间社会获得广泛的相应;如果能够做到了这异步,在全球治理之中的中国话语权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


四、东北亚问题:从R2P型“六方会谈”转向RP型“七方会谈”


对现代工业化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不是某一种特定的对手,而是核战争,甚至或许是某些形式的常规战争;战争和军备的成本或许已大为提高,但它们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决策方法:战争依然是促进和保护价值观念、信仰和利益的几种方法之一。[66] R2P指定的四大犯罪中,战争暴行和反人类罪是朝核问题和朝鲜问题有关。中国反对“先发制人”,一贯主张“美朝对话”协商,也进行过“六方会谈”。

纵然平壤有“万般委屈”,强调核试验是对美国军事威胁与金融扼杀政策的回应,但一个有核武器的朝鲜给中国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东亚地区安全秩序的颠覆性破坏;朝核问题的基本性质已经不再是平壤为了生存与安全通过追求核武器能力所产生的区域不安全挑战,而是平壤的核能力生生地打人一个“楔子”后东亚安全架构未来的演变。[67] 朝核危机一旦进入军事冲突或者对抗升级的情景,朝鲜境内的经济状况将会持续紧张,即使难民危机也将给周边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与社会压力;如果局势失控,核材料的走私等可能性甚至会造成和恐怖主义。[68] 而且,朝鲜具有大量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化学武器之类,国际社会失控朝鲜的这类武器,以往其他中东和非洲等问题国家扩散或许传达到恐怖主义团体、海盗、极端势力、甚至黑社会等犯罪组织或个人,不难想像其重大后果。

王逸舟教授对“六方会谈”有如下评价:它是一个建在中国的国际防核扩散平台,是中国第一次主动介入和大力推进的地区多变安全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成功之处在于:首先,它成功地阻止了外部某些强硬势力以武力解决问题的企图,把世人的注意力始终聚焦在和平于谈判方式上;其次,它部分有效地减缓了朝鲜方面发展核能力尤其是和武装备的速度;第三,通过反复的磨合,中国外交的目标得到清晰彰显,即朝鲜半岛应当朝着无核化方向迈进,而实现的路径必须是通过和平的、对话的方式,而不能依靠物理的甚至是战争的手段。[69] 虽然“六方会谈”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但此成功只是一部分;目前其会谈并没有实际活动,而且控制“朝核开发”过程中,不能不承认部分失败;朝鲜已经通过三次核试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原本目标,超出“六方会谈”对韩半岛无核化的目标。

“‘创造性介入’讲的是一种新的积极态度,即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到来之际,中国对国际事务要有更大参与的意识和手法;这种新的‘创造性介入’立场,既不是对‘韬光养晦’姿态及做法的抛弃,又绝非西式的干涉主义和强权政治,而是符合中国新的大国位置、国情国力和文化传统的新选择。这一立场,将伴随中国和平崛起的整个阶段,逐渐形成国际政治和外交舞台的中国风格。”[70] 创造性地介入国际事务,打开新的局面;它的前提是,思想观念要有一定创新,实际工作要有合适抓手;重点是,如何在量力而行、互助护理的前提下,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战略援助和公共产品。[71] 不仅为了维护中国本身的国家利益和大国形象,中国应主动去做联合国安理会的大国责任,也应积极承担地区大国的义务。 大国的和平崛起应由于负大国的责任而起,大国之梦应由于多国心愿支持而起。

从西方的观点看,中国可以在以下三方面的全球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对付不稳定的地区、“失败国家”和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和加强全球军备控制;促进世界经济稳定、缓解贸易不平衡和防范金融危机。[72] 当前,下述三个同时展开的进程可能导致全球治理的转型:第一,改革现存的国际制度,增加新兴大国在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发展诸如二十国集团这样的相对理想却初生的全球框架;第三,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一系列针对日益增加的全球问题的新的国际制度。[73] 除了在受到侵略情况下的自卫权外,诉诸武力的合法权威已经由主权国家转移到联合国安理会这样一个集体安全机制里;在此,诉诸武力不再是单个国家可以自行其是的单边决定,而是由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威的集体裁决。[74] 中国在许多方面存在改进和扩大的空间:第一,参与《联合国宪章》及维和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合法、公正、必要干预;第二,发挥传统领域优势,拓展非传统领域参与;第三,扩大非传统行为体参与,加强与当地民间社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第四,从传统参与模式向多种参与模式扩大。[75] 各国有着共同的目标:1)保持主权独立;2)安全;3)经济与社会福利;4)自治,即提升与维持有关国内政策问题决策的范围与自由;各国也将致力于控制、削减或清除战争,但它们宁愿承受着不确定、不安全甚或战争之苦,也不愿意失去自身的独立。[76]

虽然“六方会谈”是中国首次发挥地域和平机制,但是目前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是否以联合国安理会实施“R2P机制”或“RP机制”来解决朝鲜问题比“六方会谈”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及效率性,可以避免武力冲突,以对话协商,减少中国的压力。“六方会谈”的困境在于太多的问题混合集中:如,朝核问题、朝鲜问题、韩半岛统一问题、朝日绑架问题、中韩朝与日本之间的历史问题、中韩俄与日本之间的领土问题、中韩日海洋大陆架问题、朝日正常化问题、美朝正常化问题、朝鲜开放问题、韩美同盟、中韩关系以及中美关系等。主要矛盾在于:美朝不信、斡旋不在、存在多种复合问题、多种双边摩擦关系、过去历史与当代现实问题的复合矛盾等。

朝核问题主要矛盾还是在于“美朝关系”上。为了建立新韩半岛和平机制,联合国安理会把预防性“R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在朝核问题上转换:第一,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遏制朝核试验转向管理核设备;其次,“方法转换”,由“六方会谈”转向“安理会预防和平机制”;再次,“局面转换”,北三角对南三角的“对立型集体对立”转向以安理会和南北韩联合进行的“融合型集体对话”;最后,“主导转换”,由“美朝主导”转向“联合国安理会”。其效果为1)缓和对立,弱化对立结构,“美朝”影响力下降;2)强化名分;3)提高实际利益;总之,“R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会负联合国和大国的责任,提高联合国安理会决策能力,防止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

“六方会谈”结构本身不对,结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太复杂;其中,日本还没有完全清算过去日本二战的后果产生最严重的矛盾,如战争罪、战犯处理、战后赔偿、历史性道歉、日军性奴隶(慰安妇)问题等;会引起了中韩朝日四国之间的历史清算争论问题。为了解决朝核问题而产生的六方会谈,由于日本的参与变成朝日之间的双边矛盾问题也是其会谈中断因素之一。严格而言,日本没有资格参与韩半岛问题,目前还没有充分具有参与东北亚和平安全机制平台的资格。日本应该首先向周边国家做出“诚恳地道歉”和“充分地赔偿”,而且这种负责任的日本国家行为一直到经过周边国的充分接受为止。因此,目前“六方会谈”的中断,应该把它中止,重新建立新一代的“新和平机制”,应该召开以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强国和南北韩的七国组成为“七方会谈”,排除日本和关于由日本而产生的一切矛盾问题,实际集中朝核问题和朝鲜问题上。


五、结论


实际上,联合国安理会对包括韩半岛在内的东北亚存在历史性责任,因此应要负责“解铃系铃”的历史性责任:第一,韩半岛分断和发生韩国战争的根源性责任,即由美英中苏四国会谈决定韩半岛的分断[77],其分段后来引起南北韩战争;第二,二战结束后,不善处理日帝战后清算,到现在还产生一些重大问题:1)韩日、中日以及俄日领土争议;2)战败赔偿不完善清算;3)不完善处理日本“国家战争罪”和战犯人,如不承认性奴隶(慰安妇)战争犯罪,不实践“道歉和赔偿”等。这些“日本问题”是除了“朝鲜问题”以外,在东北亚存在的最重大的问题。关于日本过去的历史责任所产生的一切问题,总之,有一天一定会做出“青红皂白”的结果。

“七方会谈”主要优点在于:第一,以安理会与朝鲜关系来实际谈判“朝核问题”和“朝鲜问题”;第二,集中交流核心问题,建立全球和平机制;第三,开除周边问题,避开多重多边关系的摩擦;第四,组建信任体制,由联合国安理会或“英法俄”在“中美关系”、“美朝关系”以及“南北韩关系”中发挥斡旋作用;第五,减少过去在双边关系中的各国的各种负担。

“七方会谈”会减少如下负担:1)减少中国的负担;2)减少美国的影响力;3)减少朝鲜对体制安全的压力;4)减少韩国对国防安全的担忧;5)减少俄罗斯对东北亚影响力下降的操心;6)防止日本为自身利益故意妨害的战略;7)“英法”两国在国际影响力下降的担忧。英法两国也许希望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社会重新登台,在“中美关系”中会发挥善意的斡旋作用。中国主动去做,这都会增加中国对东北亚和全球的国际影响力。

RP是在一个家庭家长的最基本义务和责任相似,在一个组织的领导应该如此,在一个社会也是如此,在全球社会的领导国也是应当如此。联合国安理会有力量会阻止某个大国的强权政治,也会阻止大国的武力干涉,可以实践以“对话机制”和“外交政治”代替“武力介入”和“强权政治”的全球和平治理和人类理想。如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此人权同样高于大国的强权政治上;如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此国家主权同样高于强权大国的人权上。国家主权的根本力量来源由于本国的人权,人权就是国家主权的核心成本;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谁高谁低的老争论已经无用,双高双低之平。全球化本身是一种当国际社会的国内化,联合国安理会应该以和平共处、互相平等原则、负责任的保护(RP)精神来保护“人权”和“国家主权”,维护和平全球治理,安理会才实现具有说服力的、负责任的大国领导地位。



作者情况简介

姓名:金相淳(KIM, SANGSOON)

年级:2011级(3年级)

学校:北京大学

学院及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

手机:13910780095

电子邮件地址:ssoonkim2012@naver.com





[1]保护的责任(R2P或RtoP)是由联合国提倡而2005年成立。R2P的重点在于预防和制止四种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清洗。Wikipedi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sponsibility_to_protect,(访问时间:2013年9月9日)。

 

[2]王逸舟:《国际政治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1页。

[3]李斌:《“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33页。

[4]靳凤林:《全球化与中国主权伦理的深度更新》,《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7月,第6页。

[5]“完全自治”是指,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地和不爱干涉地规定它的国体和政府形式、内部组织和国民行为、对内政政策和对外政策。参见,王逸舟:《探寻全球主义国际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66页。

[6]翟列妮、曾庆亮:《关于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思考》,《改革与开放》2012年8月刊,第98页。

[7]赵洲:《“保护的责任”与宽容、多元的价值秩序》,《北方法学》2013年第2期,第120页。

[8]王逸舟:《国际政治概论》,第41-47页。

[9]何广寿:《从绝对主权到实效主权》,《晋中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51页。

[10]李斌:《“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第132页。

[11]叶文英、孙凯:《全球治理视阈下的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35页。

[12]张博一:《全球治理与国家主权“弱化论”,《法制与社会》2011年08(上),第151页。

[13]李少琳、孙官耀:《论全球化浪潮中的国家主权问题》,《理论学刊》2008年9月,第87页。

[14]李鸿渊:《论网络主权与新的国家安全观》,《法学论坛》2008年第7期,第115页。

[15]刘凯:《国家主权让度问题研究综述》,《东岳论丛》2010年11月,第153页。

[16]树立实效主权理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必须坚持互相尊重主权:首先,符合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2)主权让渡已经成为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必然,我们应积极应对:首先,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仍是国际活动的根本;其次,约束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为长期获得利润,不仅在经济上对别国渗透和扩张,也时常干涉别国内政;再次,认清国家的核心主权和非核心主权,涉及核心主权的让度时要谨慎;3)不断地发展壮大自己,以维护国家主权。参见,何广寿:《从绝对主权到实效主权》,第52-53页。

[17]网络空间国家主权(虚拟主权)指国家保护自己的互联网系统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和破坏分子的攻击或操纵,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互联网颠覆本国政治、扰乱本国社会秩序、助长本国分裂势力的权利和能力。参见,张纯厚:《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国家主权、民族国家与网络殖民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4期,第33页。

[18]王舒毅:《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初探》,《信息安全》2012年第9期,第48页。

[19]李杰豪:《保护的责任对现代国际法规则的影响》,《求索》2007年1月,第101-102页。

[20]王海平、王韬:《2012年武装冲突法研究综述》,《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73-74页。

[21]张丽华、朱进:《国家主体地位的变化及认识》,《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3页。

[22]国际人权法不是超越主权国家、命令主权国家的东西。从人权保护的实践看,人权主要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首先,各国必须维护本国的独立,实现国家强盛,不受外部实力侵犯;其次,各国政府必须努力发展民主与法制,使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再次,各国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为本国人民创造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参见,李云龙:《简论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国家视野》2011年2月,第58页。

[23]何志鹏:《大国政治中的正义谜题》,《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第40页。

[24]李云龙:《简论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第59页。

[25][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146页。

[26][英]马丁·怀特著,赫德利·布尔、卡斯腾·霍尔布莱德编:《权力政治》;宋爱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134页。

[27]王逸舟:《国际政治概论》,第154-156页;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13年,第199-202页。

[28][英]马丁·怀特著,赫德利·布尔、卡斯腾·霍尔布莱德编:同上书,第132页。

[29]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11年,第98-99页。

[30]李斌:《“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第132页。2001年12月,对“R2P”进行军事干预,“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规定了六条起点标准:正当的理由、合理的授权、正确的意图、最后的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参见,同上,第134-138页;蒋琳:《保护的责任: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125-126页。

[31]颜海燕:《保护的责任解析》,《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126-128页。

[32]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9-130页。R2P执行主体是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地区组织或者次地区组织。参见,同上,第130-131页。但是,对R2P在执行的合法性而言,除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以外,存在其他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因此,黄瑶教授也提出质疑问难说,“关涉R2P的国际文件中所提出的联合国大会在安理会未能采取行动时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以及区域组织兆秒毫实施军事干涉行动时可以先斩后秦等主张,与《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不一致。国际社会若认可这种主张将造成对现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冲击”。参见,黄瑶:《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95-208页。

[33]国际刑事法罗马规章对“反人类罪”指下述任何行为,它是直接针对平民所犯下的广泛或全面打击的一部分,其行为包括:a)谋杀;b)灭绝;c)奴役;d)人口的驱逐或强迫迁移;e)破坏国际法基本准则的监禁或对人身自由的其他严重的剥夺;f)拷打;g)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类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h)针对第三节所定义的任何可以认定的政治、种族、民族、族群、文化、宗教、性别集体或团体,或出于国际法普遍认为不能允许的理由进行的,与本节所指认的行为或属于(国际刑事)法庭管辖范围的任何罪行相关的迫害;i)强迫使人失踪;j)种族隔离罪;k)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非人道行为,这些行为有意造成对肉体、对心理或生理健康的巨大创痛或严重伤害。参见,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rticle 7, www.un.org/law/icc/stature.romefra.htm.转引自[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第125-126页。

[34]但他质疑说,“应当承认,这个定义引起的问比它回答的还要多,如多少人算是许多?;身体的或心理的伤害得有多严重?;如果人道主义干预在这一标准得到满足时就是正当的,其他国家也就有了干预的义务吗?有意地导致或不愿阻止使许多人死于非命的环境污染能够被认为满足这个定义吗?等”。参见,[美]彼得·辛格:同上书,第126页。

[35]《宪章》的主要方法在于,一方面建立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集体措施的框架,另一方面保留国家进行单独或者集体自卫的权利,至少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但是这种合理的方法也引发诸多问题,如:第一,“集体安全”思想的固有缺陷;第二,联合国维和性质的变化,以及在特定冲突中综合运用维和以及使用武力的需要;第三,冷战后联合国过多使用经济制裁带来的问题;第四,联合国授权在个别国家和国际机构领导下使用武装部队,区别自身所组织或使用的武装部队的做法存在的优缺点,第五,联合国直接介入到武力的组织和管理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参见,[英]亚当·罗伯茨、[新]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主编:《全球治理:分裂世界中的联合国》,吴志成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第32-45页。

[36]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第149-151页。

[37]黄瑶:《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第200-201页。

[38]黄瑶:同上,第201页。

[39]蒋琳:《保护的责任: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第124页。

[40]黄瑶:同上,第206页。

[41]何志鹏:同上,第151-153页。弱化大国影响的途径包括:以大国制衡大国;以小国联合平衡大国;以组织和规范约束大国。参见,何志鹏:同上,第152页。

[42]赵洲:《“保护的责任”机制中的武力强制措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55页。

[43]黄瑶:同上,第208页。

[44]李瑞景:《联合国维和部队“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辨析》,《国际资料信息》2012年第1期,第30页。

[45][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第146页。

[46]蒋琳:《保护的责任: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第124页。

[47]指为“负责任的保护”理念(Responsible Protection,以下简称为RP)。阮宗泽对其RP理念的基本要素为:首先,要解决对谁负责的问题;其次,何谓“保护”实施者的合法性;第三,严格限制“保护”的手段;第四,明确“保护”的目标;第五,需要对“后干涉”、“后保护”时期的国家重建负责;第六,联合国应确立监督机制、效果评估和事后问责制。参见,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

[48]易刚明:《冷战后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研究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163-164页。

[49]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第76页。

[50]潘亚玲:《从捍卫式倡导到参与式倡导》,《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49-50页。

[51]张磊:《解析国际法上“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6月,第120页。

[52]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2期,第17-18页。

[53]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第18页。

[54]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第76-78页。

[55]潘亚玲:《从捍卫式倡导到参与式倡导》,第54页。

[56]王逸舟:同上书,第79-81页。

[57]庞中英:《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0页。

[58]中国对非洲援外如下四类进行:第一类是“商务援外”,是向外部有关国家和地区提供的经济贸易性质的支援,中国对外远祖资源总量的八成以上;第二类是“战略援外”:其一是基于意识形态目标或政治考虑提供的援助;其二是基于国防军室和国际安全考量,为周边邻国和国际上一些战略合作伙伴提供的带有军事合作性质或安全支持色彩的战略援助;第三类是“大援外”形式,是指在外交部门的规划、参与和指导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和民间的多种叛逆个积极性,符合中国发展利益也具备国际主义色彩的对外援助;第四类是“国际公共产品”,有关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讨论,近年开始出现,近期有增多的势头,反映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意识在增强。参见,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第121-131页。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方式有三种,如“公共生产”、“私人生产”以及“混合生产”;它还区分“国际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参见,王逸舟:同上书,第135-142页。

[59]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21页。

[60]王逸舟:同上书,第49-64页。

[61]中国的国际责任是由中国自身的五个定位决定:如,国情、身份、角色、实力以及地缘定位。参见,李丹:《中国在全球发展领域中的国际责任》,《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7月,第17-21页。

[62]庞中英:《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第200-203页。

[63]郭冉:《“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及中国的对策》,《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0月,第28-29页。

[64]杨泽伟:《国际社会的民主和法制价值与保护性干预: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46页。

[65]“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的概念在于现有的R2P西方体制之下的发展。但中国如果推进新一代的国际和平机制,可以把“R2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的概念转型“RP和平执行综合机制”更合适中国创造性介入的新一代国际和平“公共产品”。

[66][加]卡列维·霍尔斯蒂:《和平于战争:1648-1989年的武装冲突与国际秩序》,王浦劬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1页。

[67] 朱锋:《国际关系理论与东亚安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4-125页。

[68]朱锋:同上书,第289页。

[69]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第70-71页。

[70]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第21-22页。

[71]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第67页。

[72]Bates Gill and Gudrun Wacker, “Diverging U.S.-EU Perceptions and Approaches”, SWP: working paper, August 2005, p 66.转引自庞中英:《全球治理与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2-203页。

[73]庞中英:《全球治理的“新型”最为重要》,第41页。

[74]韦宗友:《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与人道主义干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0期,第46页。

[75]李东燕:《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建和的前景与路径》,《外交评论》2012年第3期,第11-13页。

[76][加]卡列维·霍尔斯蒂:《和平于战争:1648-1989年的武装冲突与国际秩序》,王浦劬等译,第293页。

[77]在1945年2月4-11日的雅尔塔会议上谈话了,对韩半岛问题应当由美中苏三国代表负责托管,后来让英国参与此托管。参见,曹中屏等编者:《当代韩国史:1945-2000》,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7页。1945年8月5日,在日本宣布投降的当天,杜鲁门政府发布了,确定美苏军队在朝鲜半岛的受降范围以“三八线”为界,并美国交给苏英中三国征求同意。参见,陈峰君、王传剑:《亚太大国与朝鲜半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5-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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