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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炜:“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基于对象和地域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作者:顾炜  阅读:2331



——以俄罗斯为例


内容提要  “保护的责任”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广泛争论的议题之一,其出现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造成了新的冲击。不同国家对此存在迥异的看法,主要的争论存在于保护责任的实施主体、保护责任的国际规范性等方面,但有关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和实施地域等问题并未做细致的探讨。俄罗斯作为主要大国,其观点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差别,并且因其具有不同于他国的特殊情况而更加值得研究。俄罗斯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和实践,一方面维护了本国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出“保护的责任”在对象和地域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该概念自身具有逻辑缺陷,因此,“保护的责任”难以成为国际关系的新规范。

关键词  保护的责任  国家主权  对象  地域



自从人权进入国际关系后,主权就不断受到人权的侵蚀,有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社会争论和斗争的焦点议题之一。冷战后,各国之间的争论愈加激烈,更在20世纪末,因为科索沃危机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达到白热化的程度,造成了国际社会的分裂。在此背景下,2001年12月,“保护的责任”概念提出,为这一争论引入了新的视角,并对国家主权造成了新的冲击。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2010级博士生顾炜(吴丹 摄)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对象的选择


2001年12月,“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题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①]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保护的责任”概念。2004年,由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其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首次采纳了“保护的责任”概念。《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再次确认了该概念,表明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概念进行了新的解读,提出:主权不仅意味着权力,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与安全的责任;当一个国家不愿意或者无能力提供保护时,国际社会应当担负起提供保护的相应责任,帮助国家保护公民免遭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侵害。在和平方式不能实现保护目的时,国际社会将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强制性集体行动,实施干预。[②]但这些共识实际上是“一种脆弱的共识”,[③]不同国家从本国立场出发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并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不仅削弱了概念本身的影响力,更给相关实践带来困扰。

既有的研究针对相关争论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内涵及发展历程;第二,“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第三,“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第四,“保护的责任”的国际规范性。[④]就实践而言,上述第三个方面——“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是争论的焦点,如何落实“保护的责任”中有关国际社会的责任的部分令各国争论不休。联合国安理会作为“保护的责任”的实施主体,得到相当多国家的赞成,也因为1674号和1706号决议案的通过,有了实践的基础。基于《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安理会可以授权地区或者次地区组织作为“保护的责任”的执行主体,[⑤]非洲联盟成为第一个支持“保护的责任”说法的国际组织,[⑥]显然代表了一些赞同声音。而美国则主张一旦安理会失败,地区性组织和成员国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采取行动,[⑦]特别是“成员国可以采取行动”的提法,给西方大国继续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和单边行动提供了借口,这遭到相当多国家的反对。持反对意见的国家实际上是担心被外部力量干涉本国内政,特别是被实力强大的西方国家实施干预,但从人权和人道的理念出发,又必须承认“保护的责任”的存在价值。而换个角度看,一个主权国家如何更好地履行本国肩负的“保护的责任”以防止外来干涉,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关“保护的责任”的客体或者说实施对象的问题,也由此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以往的研究在这个方面并不充分。分析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依然可以反映出“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保护的责任”、国家主权、干涉三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选择俄罗斯作为分析的案例国,基于如下的一些考虑。首先,大多数国家都有外部干涉的隐忧,包括像俄罗斯这样的大国,如何履行“保护的责任”以应对西方大国以人权为借口的干涉,俄罗斯的观点和实践将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二,俄罗斯本身具有独特性,很难简单地将其列入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列,但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又会对“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其立场和做法值得研究。第三,作为大国的俄罗斯,实际上具有对外干涉的能力,也即是说“保护的责任”同样可以成为它的某种借口,更何况还有历史遗留的境外俄罗斯人的特殊问题,它有可能滥用“保护的责任”实施干涉行动。因此,对俄罗斯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揭示“保护的责任”容易被滥用的原因以及它实际是建立在“人权无国界”理论上的现实,另一方面能够展示“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概念的另一种影响,这是本文进行重点讨论并认为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二、俄罗斯与“保护的责任”:基于对象和地域的分析


冷战后,人权概念获得了极大地推广,特别是在西方对科索沃危机实施了人道主义干涉后,“保护所有人的人权,无论其生活在哪个国家”[⑧]成为西方国家对外宣扬的价值信条,这也是“保护的责任”被西方世界支持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基础。但人权的普遍性天然地与国家主权相冲突,“人权是否无国界”也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之一。有相当多的国家坚持人权的保护需要在主权的框架内进行,因此,主权国家对保护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绕不开地域的问题。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及其所在的地域是进行本部分讨论的框架基础。

(一)境内本国公民

所谓“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⑨]主权国家的建立以拥有国家主权为基础。“保护的责任”概念的第一条内涵就是主权国家的保护责任,其保护的对象是本国的公民,防止其基本人权遭到侵害。这就在领土、国民和政府之外,给国家主权赋予了“第四个”基本属性。[⑩]尽管国际社会将其担负的保护责任范围限定为发生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四种罪行的情境,但从主权国家履行保护责任的方面来说,却不仅仅局限于上述这些具有大范围、紧急性和严重性特点的人权罪行,国家的保护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日常性、持久性的行为。当国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公民的人权时,从内部看,这将有利于国家获得民众的更多支持,提升政府的合法性;而从外部看,这也将有利于国家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继而在国际上获得相应的成员身份。[11]从主权自身的发展看,这将有利于增加主权的建构性要素,[12]也即是说人权保护促进了国家主权的巩固。就“保护的责任”本身而言,国家对本国公民人权的切实保护可以减少国际社会的负担,不需要国际社会代为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从而减少了该国受到外部干涉的可能性。因此,保护人权有利于防止干涉,并反过来更一步强化了国家主权。认识到此种逻辑关系和重要性的国家,自然一方面承认保护责任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也采取措施积极履行“保护的责任”。更进一步做出细分,保护责任的对象为本国公民,且位于本国境内时,不仅距离最近,而且位于主权实施范围的国界以内,国家最易于履行“保护的责任”,即保护境内本国公民是保护责任的第一要义,也是最重要的方面。这是“保护的责任”概念得到相当多国家赞同的核心原因。

俄罗斯显然重视本国公民的人权保护。现行宪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就有“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叙述,[13]其中有关人权的章节曾被普京评价为“世界上同类宪法法律中最好的”。[14]1996年,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15]并依法设立了人权全权代表,旨在切实履行保护公民的职责。世纪之交,顶住了因车臣问题带来的干涉压力后,普京治下的俄罗斯采取了诸多措施巩固了国家主权并凭借经济实力的恢复,改善了普通民众的生活,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人权保护工作。2001年,普京下令改革和完善了总统人权委员会的相关条例,并推动相应工作的开展。2006年,俄罗斯还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改革进程。此外,俄罗斯建立起多元化的人权行政救济制度,并与其他国家和组织开展人权领域的合作。2010年,俄罗斯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促成了该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标志着俄罗斯人权领域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它不再过于担忧国际公约与本国法律的冲突对本国权威造成的影响。

针对境内本国公民的保护,对于国家来说,实际上相当容易,因为主权和国界的存在有利于国家推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因此,强化主权进而促进人权保护的路径成为国家的当然选择。俄罗斯正是照此实践着,它认为“保证人的权利和自由,无论对于发展经济还是对于俄罗斯的社会经济生活都极端重要”,这样的价值观决定了俄罗斯“对提高国家自主性、对加强其主权的追求”,即是说保护人权决定了要加强主权。最终,俄罗斯将其实践凝结为“主权民主”的理念,它意味着“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俄罗斯能够也将自主地决定民主道路上的一切时间期限,以及推进民主的条件”。[16]这就为俄罗斯履行“保护的责任”、防止外来干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也成为保护境内本国公民的思想基础。

(二)境外外国公民

如果主权国家履行保护责任的对象是境外外国公民,那么显然符合该概念的第二条内涵,即当一个国家不愿意或者无能力保护本国公民时,国际社会应当肩负起“保护的责任”。对其他国家而言,被保护的对象是境外外国公民。正如概念内涵所反映的,国际社会的保护是在其国籍国保护无效或不力时才出现的,是一种补充性保护。2005年的国际共识将“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情境设定为四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责,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责任的应急性特点,同时,正如国际社会对利比亚危机的干预实践所反映的,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是一种阶段性保护。而正是因为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具有的补充性、应急性和阶段性的特点,才使得“保护的责任”概念得以扩散并获得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基本支持,这也是“保护的责任”得以在非洲中小国家中获得支持的重要原因,特别是从受害者或者说被保护对象的角度看,更是具有价值。但从实施者、即其他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却存在不同的看法。首先,无论其国籍为何,对其人权状况的关注体现了某一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但由于这些被侵害的人们处在外国,地域距离的远近,对某一国家是否与国际社会一起履行“保护的责任”具有重要影响,“事不关己”有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一些国家倡导由地区组织作为“保护的责任”实施主体的重要原因。第二,保护责任的履行程度和落实方式是重要问题,当国家选择参与履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时,落实方式的不同会带来迥异的效果,单边行动往往容易遭到质疑,而介入过深则可能招致干涉内政的非议,甚至本国无法脱身,介入过浅则影响本国的国际信誉。第三,由于保护对象是境外外国公民,国家不具有实施保护责任的当然义务或天然理由,也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即便是如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这不仅包括物质性的投入和回报,也包括国际形象等软性要素的得失比较。因此,保护境外外国公民,主权国家需要妥善处理。

俄罗斯向来主张保护人权,但对于借人权干涉他国内政,实施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特别是武力干涉,俄罗斯也一向持有反对立场,这在20世纪90年代的科索沃危机中表现明显。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的立场保持了相当程度的连贯性, “坚决反对那些利用推行民主思想和维护人权为幌子,实际上是企图干涉他国内政的行动”,[17]倡导尊重别国的主权。2003年俄罗斯与德法等国一起站在了美国的对立面,就是这一立场的鲜明体现。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在保护境外外国公民的问题上,俄罗斯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利比亚危机中,2011年3月,俄罗斯在安理会的决议中投了弃权票,反对西方采取空袭行动,却在两个月后改变了立场。2011年5月的G8峰会上,时任俄总统的梅德韦杰夫表示“卡扎菲政权已失去合法性,他必须下台”,尽管外界对俄罗斯的“变脸”褒贬不一,[18]但这一决策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做出的。可是在叙利亚问题上,俄罗斯则采取了更为坚决的态度,并采取了更加主动的对策。2012年2月,俄罗斯与中国一起在联合国安理会否决了包含武力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决议草案,并在此后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涉叙议案表决中投了反对票。除了被动应对西方的压力,俄罗斯还主动对危机进行斡旋,2013年9月更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化解战事一触即发的叙利亚危机。俄罗斯的不同处理方式,显然与其在利比亚和叙利亚的不同利益密切相关,叙利亚在其外交中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帮助叙利亚维护自身的主权,防止外来干涉,进而更好地保护叙利亚公民的权利,反映了俄罗斯对待保护境外外国公民的责任的态度。它坚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以多边平台与和平方式处理相关问题,[19]反对外部势力干涉有关国家的内政,但在必要时,俄罗斯仍然会参与国际社会的相关行动,共同履行“保护的责任”。

(三)境外本国公民

目前,国际社会将“保护的责任”发生的情境限定为四种重罪,实际上它们都是大规模的暴行,隐含着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群体性的特点。而主权国家的保护责任施于本国公民,并未明确说明它们的地域位置究竟是处在本国内还是在外国,从理论上看,国家对保护责任的履行显然涉及所有公民,包括保护其在境外的公民。但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境外本国公民都不在所在国占据显著的数量(由于各国对移民数量的控制),即未能呈现大规模、群体性的特点,且现行国际法中也有如领事保护等相关的保护规定和制度,所以,当前有关保护责任的讨论并未对公民的所在地域加以细分。但从“保护的责任”的基本理念看,保护境外本国公民是题中应有之意。目前,当本国公民在外国面临基本人权遭到大规模侵害的情形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发出预警、撤出侨民、撤出驻外机构和人员、关闭使领馆等,鉴于这些境外本国公民并非是相关罪行的直接对象,所以从狭义上看,也可以将其排除出保护责任的讨论范围。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和人员流动的增多,以及发展的非均衡性,在一个国家内大规模侵害外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事件并非不会发生(历史上也曾发生过)。因此,无论是从理论逻辑的推演上,还是从未雨绸缪的角度,都有必要讨论国家保护境外本国公民的责任问题。

俄罗斯因其历史遗留的特殊性,在此问题上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苏联解体后,有大约2500万俄罗斯人留在了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境内,不仅使“俄族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被分裂的民族”,也产生了“俄罗斯同胞”问题。[20]在不同国家中,俄罗斯人的比例也不相同。[21]由于苏联时期“俄罗斯化”政策的强制推行,俄罗斯族在前苏联国家中占据着优势地位,也引发了相关国家主体民族的忌恨。但苏联解体后的一瞬间,俄罗斯族变成了所在国家的少数民族,因此,侵犯俄罗斯族人权的事件不断发生。对此,俄罗斯把“同胞工作列为内政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22]并采取如下的举措保护其境外本国公民,履行国家的保护责任。首先,与相关国家展开谈判,解决无国籍或双重国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1991年颁布的《俄联邦国籍法》为这一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尊重海外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为他们回到俄罗斯提供便利条件。第二,从制度、法律、经济和文化等诸多方面加大保护海外公民的力度。2002年将同胞工作划归俄罗斯外交部主管,并通过了《2002-2005年支持境外俄罗斯同胞基本方向》的文件,2006年通过了《2006年至2008年海外同胞工作纲要》和《关于向生活在海外的同胞回迁俄罗斯提供帮助的国家计划》,并在2007年将这一工作确定为“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23]俄罗斯还采取措施推广俄语,防止本国公民在海外被边缘化。第三,利用双边关系和多边平台向有关国家和组织施压,要求保护在外国的俄罗斯公民,普京强调要继续“对保护俄罗斯旅居国外侨民的人权给予国际支持”,他曾明确提出,“我们希望北约和欧盟的新成员国,在后苏联地区以实际行动来体现其对人权,包括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24]以上这些措施,体现了俄罗斯对保护本国公民责任的履行,尽管境外俄罗斯人问题具有特殊性,但上述种种依然是“保护的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境内外国公民

在有关国际社会承担的保护责任的讨论中,各国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关于干预和武力使用的问题,这显然是从消极或者说最严重的方面对责任承担方式的讨论。而从积极的角度看,如果主权国家承认国际社会具有“保护的责任”,那么从普遍尊重人权的理念出发,国家不仅要参与国际社会实施的对“境外外国公民”的保护行动,也要尊重进入本国的外国公民的相应权利,对他们实施保护。特别是在这些境内外国公民可能或已经遭受到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时,他们为了躲避侵害而进入这个国家,成为难民,因此享有该国对其提供保护的权利,这也是由联合国难民公约所规定的。难民的出现意味着其国籍国已经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而难民进入的国家对难民公约的执行符合“保护的责任”概念中有关国际社会责任的内容。另一方面,境内外国公民也并非全部由难民构成,但他们也需要所在国提供基本的人权保护,尽管他们的国籍国可能依然具有保护的意愿或者并未丧失承担保护责任的能力。既然这些人选择在其他国家生活,就意味着他们宁愿成为别国国内的少数族群,做出这种选择的理由尽管多种多样,但从成本收益的考虑,距离更近的所在国比他们的国籍国更易于为其提供生命和安全的保护。所在国政府对此负有“保护的责任”,既要防止自身实施损害少数族群权利的严重行为,也要防止本国民众出现暴力性的排外行动,因为此种罪行的出现也将为外部势力的干涉提供借口。在这个意义上,为了避免外部势力以人权遭到侵害为由实施干涉行动,主权国家也有必要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基础上,同样保护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承担这种“保护的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的担当,更是一种为维护本国主权做出的选择。

苏联解体后,原本在联盟内部得到控制的族际间冲突呈现井喷式的爆发,制造了许多热点地区,并引发了难民潮。这些难民中的许多人进入了俄罗斯。为了加强对难民的保护,1993年2月2日,俄罗斯成为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缔约国,并在同年颁布本国的《难民法》和《被迫移民法》,为难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此外,俄罗斯也加强了对移民的管理。1996年通过的《出入俄罗斯国境秩序法》和2002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法》,都为开展保护境内外国人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此外,随着俄罗斯国家实力的恢复,它对境内外国公民提供的生活条件也愈加改善,俄罗斯因此成为了对移民者颇具吸引力的选择对象。2013年9月联合国发布的数据显示,俄罗斯以1100万外来移民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位,[25]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俄罗斯保护境内外国公民的能力持较为肯定的态度。

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分析,我们以俄罗斯为例,总结了主权国家在承担和履行保护责任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的不同做法。本文认为,尽管目前“保护的责任”所针对的对象集中在位于某国境内的该国公民,但按照这一概念本身蕴含的逻辑推演下去,地域和国籍不能成为实施保护责任的阻碍,而主权国家在承担保护责任的实践过程中应该包含对全部四种对象的全面考虑。


三、干涉、国家主权与“保护的责任”


国际社会对保护责任的承担,意味着有可能因为保护责任的实施引发外界对某一主权国家的干涉,从而与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相冲突。因此,有关干涉、国家主权与“保护的责任”三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也是研究的重点内容。以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为视角,也能够引发我们对这三者关系的新思考。

(一)干涉、国家主权与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

主权国家承担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之一。当本国公民位于境内时,保护本国公民有利于促进国家主权的强化,防止外部势力的干涉。反过来,强化国家主权,不仅能抵御外部干涉,也有利于实现对本国公民的保护。俄罗斯在车臣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就鲜明地体现了上述关系。车臣问题首先涉及俄罗斯的国家主权,其独立的要求是对俄国家主权的极大削弱,而车臣危机引发的人员伤亡和大量难民的出现,又对俄罗斯承担保护责任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为西方指责俄人权问题和干涉俄内政提供口实。但当俄罗斯采取措施强化国家主权、打击车臣分裂势力时,也为其切实承担起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扫清了障碍,在车臣战事结束后,普京曾明确表示,俄罗斯会“认真负责地在车臣确保人权,确保恢复居民的社会地位,解决经济问题”。[26]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最终,车臣问题从核心政治日程表中退出,俄罗斯有效地避免了外部干涉。

当本国公民位于境外时,承担对这一群体的保护责任将会给国家主权和干涉带来新的变化。首先,国家为了巩固本国的主权,努力承担对境外本国公民的保护,必然要加大同本国公民所在国政府之间的联系,并通过外交手段对所在国的国内政策施加影响,因为保护和实现这些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主要与所在国政府的国内政策相关。如果国籍国施加的影响程度过深或者领域过多,将有干涉别国内政的嫌疑,是对境外公民所在国的国家主权的侵犯和削弱。第二,如果发生大规模严重侵害境外本国公民人权的暴力罪行,国家却不能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公民的话,将极大地损害自己的国家主权,其承担保护责任的能力将遭到质疑,并将由此引发国际社会对其保护责任的集体承担,进而出现干涉行动。此时的干涉,不仅针对的是境外公民的所在国,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同时也将损害国籍国的国家主权。这三个概念之间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态势:承担保护责任,将强化本国主权,却有可能损害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不承担保护责任,将损害本国主权,并有可能引发外部干涉,同时可能损害他国的主权。俄罗斯在保护境外同胞的过程中,指责他国未能切实尊重和保护俄罗斯族人的权利,2011年12月,俄罗斯发布了它的首部人权报告,其中对波罗的海国家人权状况的批评恰恰就聚焦于波罗的海国家中属于少数族群的俄罗斯族人的权利保护问题。[27]而俄罗斯为保护境外同胞采取的政策措施,也时常遭到所在国的抵制,例如为了提升境外同胞的地位,俄罗斯大力推广俄语的使用,但一些前苏联国家,从政府到民众都响应甚少,2012年2月,拉脱维亚举行全民公投,超过70%的人反对给予俄语官方用语的地位,拉脱维亚外交部认为这一问题属于其内政,没有必要同俄罗斯进行讨论。[28]综上,主权国家在承担和履行保护境外本国公民的责任时,对“度”的把握尤其重要,必须妥善处理好“保护的责任”、国家主权与干涉之间的关系。

(二)干涉、国家主权与保护外国公民的责任

主权国家承担对外国公民的保护责任同样存在“度”的问题。在保护境外外国公民时,只有在外国公民的国籍国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提供保护时,国际社会才能承担补充性的保护责任。如果主权国家有意愿参与到履行保护责任的行动中,那么采取和平手段以及多边行动才不容易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即不容易被认为侵犯了外国公民的国籍国的国家主权。而当被保护的外国公民位于本国境内时,所在国则更需慎重,如果国籍国不具有保护的能力和意愿,那么所在国提供的保护当然符合保护责任中有关国际社会保护责任的规定,但当国籍国依然具有承担保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时,那么所在国对境内外国公民的保护尽管体现了本国的国家主权,但有可能被指责为侵犯了国籍国的国家主权,干涉他国内政;而不承担“保护的责任”则有可能导致外来势力的干涉,进而对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国家主权均造成损害。这里特别需要提及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区别问题。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如果为个体时,其政治避难的保护申请并不符合“保护的责任”中有关四种严重罪行的定义,该公民的国籍国也并非没有能力或无意愿保护该公民,尽管其改变身处地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所在国对其提供的人道保护尽管同样体现了本国的国家主权,但却将成倍放大国籍国对所在国的指责,特别是有关干涉国籍国内政的指责。俄罗斯在之前面对的斯诺登问题就属于此种情况,其处理方式中隐含了保护责任的逻辑,但却引发国际争执,损害了相关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泛化了“保护的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与结论


我们的分析尽管为更好地理解“保护的责任”概念提供了一个视角,但无论是这一分析本身,还是“保护的责任”概念,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关群体和个体的区别问题。在上文中,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关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包括领事保护、司法保护、外交保护等等,“保护的责任”概念也通常被处理为针对群体的保护,但个体的保护实际上隐含其中。笔者在此不想引入关于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讨论,只是在此强调个体会给“保护的责任”概念的研究和讨论带来新的变化,并有可能成为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

第二,国家大小和实力强弱对保护责任的实施对象情况的影响。本文的分析以俄罗斯为例,可以将保护责任的四种对象均加以讨论,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大小和实力强弱的不同会造成保护责任实施对象的情况存在差别。大多数国家通常不可能在境外有呈大规模、群体性状态的公民,因此保护责任中有关境外本国公民的讨论目前并不普遍适用,但对一些国家而言(比如中国),这一群体的数量显然呈明显上升趋势,那么就需要更加注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国家实力较弱时,即便有大量公民在境外,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比如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就不具备较强的保护能力。因此,本文的分析尽管符合“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基本逻辑和俄罗斯的现实,但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

第三,关于“保护的责任”的时效问题。目前对“保护的责任”的承担和履行通常是在紧急状态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但从这一概念本身的逻辑出发,“保护的责任”应该是一种长期行为,是主权国家应有的责任。本文的分析并未过多强调时效问题,但如果把“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长期行为处理,那么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但某些国家并不愿意将其作为义务看待,以免因承担“保护的责任”给自身造成过多的负担,体现出它们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选择性,其对普遍人权的尊重实际上是伪善的。

第四,“保护的责任”自身的逻辑缺陷。本文的分析揭示出“保护的责任”概念是建立在“人权无国界”理论的基础上,既然要承担“保护的责任”,那么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无论其保护对象的国籍或者他们身处的地域是何种情况,国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尽力提供保护。但国际社会的现实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无差别地对待所有人群,更不可能倾本国之力去保护全人类,即便是如美国这样强大的国家,也没有达到如此高的道义制高点。因此,“保护的责任”概念本身存在逻辑缺陷。

综上,本文基于对象和地域的不同情况,对“保护的责任”概念从新的视角进行了分析。“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造成了冲击,体现了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新争论。但在实践中,对保护责任的承担和履行也会遇到挑战和问题。建立在人权普遍性和“人权无国界”论基础上的“保护的责任”概念,尽管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其自身的逻辑缺陷同样将损害它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保护的责任”难以成为国际关系的新规范。



作者简介

作者:顾炜

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2010级博士生

手机:15810582410

电子邮箱:gwghost96@163.com




*顾炜,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专业2010级博士生。

[①]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01, pp.11-18.

[②]UN General Assembly,World Summit Outcome 2005, Resolution A/RES/60/1, October 24, 2005.

[③]汪舒明:《“保护的责任”与美国对外干预的新变化——以利比亚危机为个案》,《国际展望》2012年第6期,第66页。

[④]有关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的总结,可参见如下两篇文章的部分内容: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59页;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3页。

[⑤]UN,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U. N. Doc A/63/677, January 12, 2009, pp.24-25.

[⑥]卢静:《“保护的责任”:国际关系新规范?》,《当代世界》2013年第2期,第47页。

[⑦]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American Interests and UN Refor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the United Nations, June, 2005,Washington, pp.28-33.

[⑧]David Chandler, “Rhetoric without Responsibility: The Attracts of Ethic Foreign Policy”,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5, No.3, 2003, pp.295- 316.

[⑨]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5页。

[⑩]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01, p.136.

[11]Mahmood Mamdan, “Resposibility to Protect or Right to Punish?”Journal of Intervention and State building,Vol.4, No.1, 2010, p.54.

[12]国内有关主权的建构性要素的分析,参见卢凌宇:《论冷战后挑战主权的理论思潮——重新思考国家主权》,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02年5月,第104-115页。

[13]Конституция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http://constitution.kremlin.ru/, 2013-7-5;宪法的中文文本,参见庞大鹏:《从叶利钦到普京:俄罗斯宪政之路》,长春: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315页。

[14][俄]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普京文集——文章和讲话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5]《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300/154/2006/1/ma61648404414216002181344_182419.htm,2013-6-15。

[16]以上有关这篇国情咨文的内容全部引自[俄]普京:《2005年致联邦会议的国情咨文》,《普京文集(2002 –200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95页。

[17]Моторин ВладимирСпасти рядовой суверенитет.http://www.lenta.ru/articles/2007/04/13/answer/, 2013-1-9.

[18]《俄对利比亚态度转变,俄外交“变脸”常令世界惊讶》,《环球时报》2011年6月6日。

[19]《普京再度强调叙利亚危机应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http://gb.cri.cn/42071/2013/09/21/7211s4260457.htm,2013-9-25.

[20]顾志红:《普京安邦之道:俄罗斯近邻外交》,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71页。

[21]尽管在前苏联国家的俄罗斯族人在苏联解体后的20余年间显著减少,但他们仍然是所在国中最重要的少数民族群体,有关各国民族构成的统计数据参见АрефьевА.Л.РусскийязыкнарубежеXX-ХХIвеков. [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 ,М.:Центрсоциальногопрогнозированияимаркетинга, 2012.

[22]Путин B. B.Выступление на открытии Конгресса соотечественников, 11 октября 2001 года,http://www.kremlin.ru/text/appears/2001/10/28660.shtml, 2012-9-26.

[23]《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概论》,http://www.russia.org.cn/extra/obzor.doc,2010-10-25.

[24][俄]普京:《2005年致联邦会议的国情咨文》,《普京文集(2002-2008)》,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25]《联合国发布世界移民报告,移民数美第一俄第二》,http://www.chinanews.com/gj/2013/09-12/5277133.shtml,2013-9-25.

[26][俄]普京:《向俄罗斯联邦会议提交的2001年国情咨文》,《普京文集——文章和讲话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27]Доклад МИД России «О ситуации с правами человека в ряде государств мира», 2011-12-28,

http://www.mid.ru/bdomp/Ns-dgpch.nsf/arh/C32577CA00173CB244257974003E49C4?OpenDocument, 2013-8-1.

[28]《逾7成人反对,俄语未获拉脱维亚官方用语地位》,http://www.chinanews.com/gj/2012/02-25/3697735.shtml,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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