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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伟博士的论文:中国与核不扩散:一种规范合法性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3日  来源:  作者:  阅读:3368

 

中国与核不扩散:一种规范合法性的解读
 
刘建伟[①]
 
 
 
 
摘要: 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和行为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对此有三种解释:美国干预论、制度参与论和战略文化论。但是,这三种解释都存在一定问题。本文认为合法性是解释中国核不扩散态度与行为变化的关键。规范合法性、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是三个自变量,其中,前者是独立变量,后两者是干预变量。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和行为是因变量。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状况决定着中国的态度、行为及其变化,而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则影响着这种变化的速度与程度。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言,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公正性的不足,这是该条约在中国逐渐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
 
关键字:合法性 合法化 核不扩散规范 国际压力 利己考虑
 
 
 
规范传播与其合法性紧密相关,规范传播的过程也是规范获得合法性,或者说规范合法化的过程。规范的合法性体现在行为体对规范自动的、持续的、高质量的遵守,这也是基于合法性的遵守和基于胁迫、基于利己考虑的遵守的不同之处。就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行为及其变化来看,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这种变化的速度和程度。但是,二者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程度。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言,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公正性的不足,这是该条约在中国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从“官方用词、国内立法和制度参与”的变化可以看出,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经历了一个由合法性缺失到高度合法化的转变。
 
一、对中国核不扩散态度和行为变化的三种解释
 
冷战结束后,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冷战结束和苏联解体后,核扩散问题越来越成为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安全关切;第二,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国际影响的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安全政策包括防扩散政策越来越重视;第三, 中国对核不扩散机制的态度和政策出现明显的变化,也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兴趣。中国参与核不扩散机制的背景和动力是什么?核不扩散规范是如何为中国所接受的?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和行为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解释:美国干预论;制度参与论;战略文化论。
第一,美国干预论。这种观点认为,美国干预是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与政策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麦艾文(Evan S. Medeiros)是持该观点的代表学者。在他的分析框架中,美国的政策干预、中国对不扩散规范的接受程度、中国外交政策的优先目标和中国的制度能力是四个自变量,中国核不扩散行为的变化是因变量,其中美国的政策干预是独立变量,其它三个是干预变量。美国的外交政策是促使中国扩大不扩散承诺、深化对核不扩散机制参与的核心因素。如果没有美国干预,中国的核不扩散行为变化将与现在十分不同。有些变化即使在缺乏美国干预的情况下也会慢慢发生,但不会很广泛;而另外一些变化则根本不会出现。[②]
美国干预论让我们认识到,作为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国和不扩散规范的主要倡导国,美国对核不扩散规范的传播以及对其它国家行为的变化起着特殊的作用。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与美国的政策干预具有相关性。但是,作者对这种相关性的解释不全面也不充分。在作者来看,美国干预的结果与目标是一致的,即美国干预与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呈正相关。但是,美国干预论没有或者很少注意那些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事实。例如,美国在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问题上的作用似乎是有限的和间接的。[③]再者,美国干预论不能解释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在80年代之前,美国干预甚至起到了恰好相反的作用,中国发展核武器恰恰是为了抵制美国干预。因此,一个原因(美国干预)导致多个结果(不扩散、扩散、维持原状),而作者只是选择性的解释了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正向变化并将之视为美国干预的结果,所以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第二,制度参与论。制度参与论者将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归因于制度的作用,认为对多边安全机制的参与是中国增大核不扩散承诺、接受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的原因。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和陆伯彬(Robert Ross)持此种观点。在《中国与多边安全机制的接触》一文中,两位学者指出,自80年代以来,中国参与多边安全机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参与国际安全机制孕育了进一步的参与。连同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诉求)的演化一起,中国参与国际机制产生了形象的代价和益处,似乎已经积极地影响了中国参与的质量。[]对这些进程的参与鼓励了中国对其利益的重新思考,并规范性的降低了中国所承担义务的代价。[]
制度参与论强调制度的服务功能,即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与提高可预期性,以及制度的塑造功能,即在行为体的参与过程中重塑行为体的利益和身份。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注意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的制度因素。但是,这一观点也绝非无懈可击。制度起作用吗?这是制度主义者始终面临的理论质疑。[⑥]国家形象是制度参与论的核心逻辑,它认为国际形象诉求是中国牺牲部分物质利益以接受核不扩散机制限制的主要原因。但是,它忽视了中国国家形象内涵的变化以及中国关注哪些国家对其形象的看法。在80年代之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06个,1985年之前已达到118个,中国在1992年3月成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144个缔约国。[⑦]不难看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合法化和普遍化趋势早在80年代就已经显现。因此,国家形象不能解释中国为何没在80年代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第三,战略文化论。西方学者往往将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视为“实力政治”逻辑的结果。[⑧]在批判西方学者这种逻辑的基础上,有中国学者从中国传统哲学和政治文化的视角来阐释中国核不扩散政策和行为的变化,认为中国对核军控与核裁军的战略选择,一方面要受国际关系中实力政治与国际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则要受中国文明发展模式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这两种影响相比较,后者表现为更深层次的东西。[⑨]中国的行为将既是中国自身的政治文化与外交哲学的产物,同时又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一种积极回应。[⑩]
这种基于中国历史文化和政治哲学的观点指出了中国战略文化中的“平等”、“公正”与“安全”观念在中国军控和裁军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有力地回应了西方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对中国的误解和偏见。战略文化论的优势是能够有效解释行为体在较长时间内的行为方式和特点,缺点是对行为体在短期内的行为变化缺乏解释力。例如,核不扩散领域的许多机制都是歧视性和不平等的,为何中国对待这些机制的态度发生前后发生显著的变化,由猛烈批判变为积极参与?对此,战略文化论很难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一般而言,行为体遵守某一规范有三种原因:恐惧、利己和合法。[11]西方学者大都从恐惧和利己两个层次来解释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变化,即“实力政治”解释模式,把合法性视为先验性因素,而很少把制度规范的合法性当作变化动因。中国学者在批评这种解释的片面性之时指出了中国行为变化的价值诉求,但是往往把合法性等同于平等、正义、公正等理念。而合法性与公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者说合法性并不表示公正。[12]然而合法性正是解释中国核不扩散行为变化的关键因素,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水平决定着中国的遵守状况。
 
二、国际规范的合法性与合法化
 
合法性(legitimacy)有两层含义,一是合法律性(legal),二是正当性、合理性。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更侧重正当性的含义。对这一点,当今学者们没有异议。但是在合法化的所指方面,学术界常有混淆使用合法律化(legalization)与合法化(legitimation)两个概念的现象。[13]合法律化一词指的是制度所拥有(也可能不具备)的一种特性。这一特性可以从义务、精确度和授权三个维度来定义。[14]合法律化更多的是指一种法制化水平或过程,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合法化是合法性的获取过程,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当然,二者并非毫无关系,合法律化是合法化的一个特殊形式,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但是,在当今仍然存在着诸如“国际法是法律吗”这样的疑问的现实下,用合法化而不是合法律化来探讨国际规范的传播与普及就显得更为合适了。
在国内意义上,合法性用来指政治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来说明政治权力为何得以持续,政治服从为何能够实现。合法性来自何处,或者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卢梭认为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马克斯•韦伯认为信仰是合法性的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意识形态。[15]合法化就是赢取公意、获得信仰和满足意识形态要求的过程。而在国际层面,合法性主要是指国际制度/规范的合法性,并且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治理结合在一起。Klaus Dingwerth在论及全球治理的合法性的时候,将合法性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输入合法性(input legitimacy),即获得参与者的同意;二是结果合法性(output legitimacy),即政策的有效性;三是过程合法性(throughput legitimacy),即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程序公正性。而前两者正是民主合法性所要关注的内容。[16]在论述合法性时,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承认合法性问题是国际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如果缺乏合法性,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国际机制都很难发挥作用。[17]但是,由于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深信国际制度是有效的,因此,他们把关注点主要放在了合法性的前两个层面上,即民主合法性问题。新现实主义并不否认合法性的重要性,因为大国主导下的制度与规范合法性的提高能够降低大国促使其他国家参与和接受该制度与规范的成本。建构主义者对合法性的论述念与内化概念结合在一起,规则内化是国际机制合法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当行为体认为规则是合法的,则遵循规则不再是由于害怕报复或自我利益的计算,而是源自规则的内化。[18]
国际规范的传播与其合法化过程密切相关。国际规范的传播与其合法化程度呈正相关,合法化程度越高,规范越容易被行为体接受,而且是一种高质量的接受。公正性与有效性是规范合法化的两个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二者能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再者,相比于大国印记明显的国际规范而言,多边国际制度体现的规范更容易实现合法化。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行为和态度变化取决于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程度。不扩散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内在的不平等性。
胁迫、利己(self-interest)考虑和合法性是规范得以遵守的三个原因。不同的是,基于合法性的遵守行为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更高的质量。规则内化是国际规范合法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体将遵守视为自身利益的一部分,“对规范的遵守就成为自动的行为”,“行为体不再费神思考或讨论是否应该遵从规范的问题。”[19] 判断行为体的遵守行为是否基于合法性可以从多方面来考察,比如领导人言论、国内法律政策、具体行为等。具体到中国与核不扩散规范问题,本文选取了三个指标来评判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状况:《人民日报》关于核扩散问题的报道用词;在防扩散问题上的国内立法状况;对多边核不扩散机制的参与状况(见附录一、二)。基于这些指标,可以判定,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状况为:20世纪80年代之前——合法性缺失;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初步合法化;1992年至今——高度合法化。
 
三、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从合法性缺失到高度合法化
 
在中国,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性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并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阶段性:
第一,20世纪80年代之前:合法性缺失
确切的说,这段时期应该从50年代中后期算起,因为现在意义上的核不扩散规范起源于这一时期。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有核国家不应该向无核国家转移核武器与核能力;二是无核国家不应该谋求核武器。因此,虽然早在二战时期,美国就开始关注核武器技术和材料扩散的问题,[20]但是它还仅仅停留在第一个层次上。在这一时期,中国不认可核不扩散规范,反对作为该规范体现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与规范倡导国尖锐对峙。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言语层面。从这一时期(1949-1978年)《人民日报》报道核扩散问题的用词上看,“骗局”、“阴谋”、“黑条约”等词汇频繁出现(见附录一),充满对美苏防扩散行为的批判。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就美苏核不扩散问题谈判发表言论,认为美苏“企图借此巩固它们的核垄断,剥夺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进行自卫的正当权利,使它们可以到处进行核讹诈和核威胁”。[21]在新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中国又充分利用联合国讲坛来批评美苏在防扩散、禁止核试验方面的合作,它们“美其名曰是采取累积方式进行核裁军,而实际上是以核裁军的名义掩盖它们自己的核扩军,巩固两个超级大国的核垄断地位,对亚、非、拉以及其他中小国家进行核讹诈、核威胁”。[22]
二是政策层面。由于美苏的核禁试、防扩散活动被视为一大骗局,因此,中国拒绝参与美苏核裁军活动,“在任何时候,中国都不会背着无核国家去参加核大国的所谓核裁军谈判。”[23]中国认为发展核武器与否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不受他国干涉,而且,“核武器能否促进和平依赖于它掌握在谁的手里”,“拥有核武器的社会主义国家数目越多,世界和平就越能得到保障”。[24]中小国家获得了核武器后能够阻止核大国的核讹诈与核威胁,就能有效地防止核大国贸然发动战争。在这种思维逻辑和认识之下,核不扩散规范没有在中国获得合法性,中国发展核武器本身就是对其非法性的一种宣示。
第二,80年代至90年代初:初步合法化
这段时期是不扩散规范在中国逐步获得合法性的阶段,它始于中国对多边核裁军进程的参与,至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结束。在这一时期,中国官方对核不扩散问题的言论出现明显变化,中国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参与增多,并且在防扩散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开始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核不扩散原则分开对待,虽然还经常提及该条约的歧视性和不公正性,但表示接受和认同不扩散原则。从《人民日报》的报道来看,与前一阶段相比,申明中国不扩散立场的报道明显增多,几乎占相关报道数量的一半(见附录一)。中国政府的立场逐渐从不扩散扩大到反扩散,即从“三不政策”扩展为“反对一切形式的核扩散”。这一时期,感情色彩比较浓厚的用词基本上从媒体报道、领导人言论中消失,对不扩散问题的评论和报道趋于客观和理性。
中国对国际核不扩散、裁军活动的参与增多,加入了一系列多边核不扩散条约,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见附录二)。最突出的表现是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接触,中国于1984年1月了正式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在1988年9月与该机构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与之相应,中国出台了核不扩散问题的“三不政策”,即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并制定了核出口控制的“三原则”,即中国进行核出口时,要求中国出口的项目“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用于和平目的,不得转让给第三方”。[25]
中国在这一时期尚未加入不扩散领域最重要的支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且,西方对中国的核出口行为充满质疑和批评。[26]因此,按西方的核不扩散标准来看,中国是一个“不情愿的遵守者”,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性还是有限的。
第三,1992年至今:高度合法化
90年代以来,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性不断提高,防止核武器的扩散逐渐成为中国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中国在防扩散领域的行为更为积极主动,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参与实现了广度和深度的双向扩大。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获得了高度的合法性。
中国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政策立场,表达了对核不扩散原则的坚定支持。从这一时期人民日报的报道来看,涉及中国防扩散立场的报道减少,并且从强调中国不支持核扩散发展为强调反对核扩散(见附录一)。
中国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参与进一步深化,接受了更多对主权约束性较强的条约(见附录二)。中国在这一时期增加了与先前批判过的、西方国家主导的出口管制制度的接触,并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加入了桑戈委员会与核供应国集团。即使有一些防扩散制度中国尚不能加入,如防扩散安全倡议,中国也对其原则表达了支持。国内关于防扩散的法律制度更加明确、完善和透明,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也更为主动和深化(见附录二)。[27]
对一些地区性核扩散问题,中国积极承担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在保证以和平与政治手段解决朝鲜与伊朗核问题的前提下,中国不惜牺牲本国在其他方面的利益来维护核不扩散机制的权威性。再者,西方对中国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的遵守状况表示了肯定,批评指责明显减少。[28]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核不扩散在中国合法性的提高。
 
四、合法性解释模式
 
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性状况是其能否为中国接受和遵守的主要原因,前者是自变量,后者是因变量。国际压力、利己考虑也是影响中国接受核不扩散规范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其作用的发挥要依赖于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性状况,因而是一种干预变量。(见下图)虽然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性状况是中国接受规范与否的根本性因素,但是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能在某些特殊时期和特殊事件上对中国的核不扩散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它们能间接影响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行为变化的速度和程度;另一方面,它们还能直接作用于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化过程。规范合法性、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很难把其中一者的作用明确地区别于另外两者。
  
 
 规范合法性是其能否为中国接受、接受质量的根本因素。在合法性缺失的条件下,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都不能使中国接受不扩散规范的约束,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以80年代之前为例,不扩散规范没有在中国获得合法性,中国基本不认可这一规范,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对中国的影响有限,中国既没有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没有接受《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不扩散机制。首先看国际压力。阻止中国核力量的发展是美苏核禁试、防扩散合作的原因之一,[29]从这方面看,自中苏关系破裂以来,中国核力量的发展就一直面临着美英苏三国的压制。再者,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签约国无疑对保持在不扩散机制之外的中国产生着一定的“伙伴压力”。[30]但是,中国始终未加入《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到了1983年才提交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申请,90年代才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可见,在不扩散规范合法性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国际压力难以对中国的不扩散行为产生有效的影响。其次看利己考虑。讲利己之前,必须要对利己(self-interest)和利益(interest)做一区分,否则利己将会和利益一样将成为一个无所不能解释又什么也解释不了的概念。国家都是要追求利益的,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是利己主义者。利益导向的国家倾向于维持现状,它至少接受一些不受普遍挑战的规则和关系,国家在一个既定的框架内追求国家利益。而利己主义国家则不同,它对任何规则和关系都持一种工具性利用的态度,并对一得一失精于计算。[31]利己考虑并不能独立地对中国的不扩散行为发挥影响。还是以《不扩散条约》为例,它把世界上的国家分成两类,有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中国连同美国、苏联、英国和法国是“法定”的核特权国家,其他国家即使拥有了核武器,也不能获得这种合法核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加入该条约是有利的,因为这不仅是对中国大国地位的一种认可,而且能防止周边的国家与地区发展核武器。但是,由于核不扩散规范没有在中国获得合法性,中国拒绝加入该条约。
8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之后,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性程度提高,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对中国接受不扩散规范约束才发挥了有效影响。但在中国,核不扩散规范的合法性是如何获得的呢?核不扩散规范合法性获得的原因在于其有效性弥补了其平等性的欠缺。从根本上讲,不扩散规范是带有明显的歧视性的,作为该规范的主要制度体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不合理性更为明显:1.发展核武器是国家的主权权利之一,而条约是对部分国家主权权利的一种剥夺;2.道义性不高。生化武器已被国际社会视为非法和不人道的武器而被全面禁止,但对同样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且破坏力更加现实和可怕的核武器,NPT立足于限制而不是禁止。没有把核裁军提到与核不扩散同样的高度。[32]3.,公正性不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把世界上的国家永久性地分为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对无核国家规定了明确和具体的义务,而对核国家规定的义务抽象和含糊。[33]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中国在80年代之前对核不扩散规范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这一点属于合法性的输入(input)层面。再从输入输出转化来看,不扩散规范的主要倡导国是美国等西方大国,而它们并没有保证不扩散规范执行过程的民主性与公正性,而是实行双重标准,容忍其盟友的核计划,却对其他国家的核计划进行严厉制裁。这两方面,即不扩散规范之民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阻碍了其中国的传播。但是,核武器毕竟是一种特殊武器,中国对其杀伤力、危害性的认识在核武器的研发过程中、参与核裁军谈判的过程中愈加深刻。核不扩散规范的有效性彰显了其不可或缺性,也弥补了其在民主合法性方面的不足。这种有效性体现有四:1.参与国家的数目增多,至今只有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朝鲜保持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外;[34]2.冷战时期曾有人预计世界上将会出现20多个核国家,但是这并没有变成一种现实;3.原先拥有核武器或者核武器计划的国家选择了放弃核选择,前者有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后者包括南非、利比亚、巴西与阿根廷;4.作为无核国家接受《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限制的前提之一,核裁军进程自80年代取得一定进展。例如,虽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虽然并没有生效,但是核国家大都中止了核试验。这种有效性,加上法国也表示准备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六四以来的外交孤立等因素,中国于1992年最终选择了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在这一时期,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在影响中国接受规范约束的速度和程度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对国际压力而言,美国的作用最为明显。在80年代,美国利用中美核能合作谈判的机会在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约束中国核材料出口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35]而利己考虑则与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不可分割。经济建设离不开资金(尤其是外汇)的支持,对外汇的急切需求从两方面凸显了利己考虑对中国不扩散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核工业企业具有出口货物与服务来换取外汇的巨大动机。而在政府出口管制机制建设落后的80年代,这些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自主权”:贸易合同是由各个工厂在厂对厂的基础上谈判签订的,而外国客户则通过商业中介与中方洽谈。而有报道指出,这些商业中介并不向中国政府报告(北京也没明确禁止)其卖给阿根提、南非和其他令人担忧的客户的重水和低浓缩铀。[36]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和出口管制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中国核工业企业甚至向印度出口过未经核查的重水。[37]在另一方面,中国的开放政策主要是向西方大国开放,维持一个良好的中西关系有利于获取经济建设必须的技术和资金,因此,这又驱使中国提高自身的核出口标准,约束其企业的扩散行为。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就反映了这种情况,从该机构获取民用核技术的需要也使中国的核出口行为受到了一定约束。除此之外,国际压力与利己考虑还能在规范合法性的前提下推动国家做出额外承诺。例如,中国最终在1996年同意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朝鲜核试验之后赞成安理会对朝鲜的制裁等。在核不扩散规范尚未在中国实现合法化的90年代之前,这些行为是难以想象的。
 
 
中国的核不扩散态度和行为经历了一个显著的变化过程。对这一变化,学术界主要提供了三种解释:美国干预论、制度参与论和战略文化论。然而,这三种解释都存在着内在不足。本文从规范传播和合法性的角度解释了这种变化。规范合法性、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是影响中国核不扩散态度和行为变化的三个重要因素,其中,规范合法性是独立变量,后两者是干预变量。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不能充分解释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和行为变化,二者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的合法化程度,规范合法性是影响中国核不扩散态度和行为变化的关键因素。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合法性缺失到高度合法化的转变过程,到了90年代中期之后,核不扩散规范在中国获得了充足的合法性。在这种高度合法性的基础上,国际压力和利己考虑促使中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有时)承担了超额的责任,并不惜以其它领域中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核不扩散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合法性是规范得以传播并内化的必要条件,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低估压力和利益因素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再者,关注规范的合法性问题既要考虑规范的民主性又要重视其有效性。在民主性和有效性均不为零的前提下,一方的突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另一方的不足。如果二者均存在不足(这也是当今许多国际制度存在的问题),规范的进一步传播将会遇到很大阻力,体现这种规范的国际制度也必然面临变革的压力。
 
 
附录一:人民日报关于核扩散问题的报道
 
项目
时间
中国立场次数
内容/用语
总数
1949.10-1978.12.18
1
核骗局:16次;[38]
阴谋:14次;
交易:11次;
黑条约:2次
60
1978.12.19-1992.3.9
5
三不政策:4次;
反对核扩散:2次
11
1992.3.10-
7
三不政策:2次;
反对扩散:1次;
防止扩散:3次
21
 
附录二:中国参加的多边核不扩散条约、中国在核出口问题上的立法状况。

 

日期
相关条约
日期
国内立法
1974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1987
《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8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附加议定书
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
1989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1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
2000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1992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96
《核安全公约》
 
 
1997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
 
 
1996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①]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09级博士生。Email:09110170024@fudan.edu.cn;电话:13761733986。
[②] Evan S. Medeiros, Reluctant Restraint: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1980-2004,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41.
[③] Wendy Frieman, China, Arms Control, and Nonproliferation, RoutledgeCurzon, 2004, p.15.
[④] 阿拉斯泰尔•伊恩•约翰斯顿(江忆恩)、罗伯特•罗斯(陆伯彬):《中国与多边安全机制的接触》,载阿拉斯泰尔•伊恩•约翰斯顿、罗伯特•罗斯主编:《与中国接触——应对一个崛起的大国》,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⑤] 同上,第340页。
[⑥] 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载斯蒂芬•克拉斯纳主编:《国际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版2005年版,第5-10页。
[⑦] 《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1995年第1期,第64页。
[⑧] 见Alastair Iain Johnston, “Learning Versus Adaptation: Explaining Change in Chinese Arms Control Policy in the 1980s”, The China Journal, No. 35, 1996, p57; Banning N. Garrett and Bonnie S. Glaser, “Chinese Perspectives on Nuclear Arms Control”,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0, No. 3 (Winter, 1995-1996), p.74; 伊莉莎白•埃克诺米、米歇尔•奥克森伯格主编:《中国参与世界》,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96-97页。
and 1990s
[⑨] 李少军:《中国与核不扩散体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0期,第64-65页
[⑩] 同上,第65页。
[11]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3, No. 2 (Spring, 1999), p.279.
[12] 门洪华:《合法性、有效性与局限性——评估国际机制作用的理论框架》,载罗伯特•O•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13] 如,《权力、 合法性、 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一文不但忽视了合法律化与合法化的区别,而且还把合法性与合法化等同起来。《合法性、有效性与局限性——评估国际机制作用的理论框架》一文则混淆了合法律化与合法化的差异。详见王明国:《权力、 合法性、 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 8期,第60-61页。门洪华:《合法性、有效性与局限性——评估国际机制作用的理论框架》,载于罗伯特•O•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355页。
[14] Kenneth W. Abbott, Robert O. Keohane, Andrew Moravcsik, Anne-Marie Slaughter, and Duncan Snidal, “The Concept of Legalization”, in Beth A. Simmons & Richard H.Steinberg eds.,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15.
[15] 周丕启:《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16] Klaus Dingwerth, The New Transnationalism: Transnational Governance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NY: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 14-15.
[17] 门洪华:《合法性、有效性与局限性——评估国际机制作用的理论框架》,载罗伯特•O•基欧汉著、门洪华译:《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18] 同上,第352页。
[19] 马莎•芬尼莫尔、凯瑟琳•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载彼得•卡赞斯坦等主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314页。
[20] 滕建群等著:《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428页。
[21] 同上,第82页。
[22] 同上,第86页。
[23] 同上,第88页。
[24] Evan S. Medeiros, Reluctant Restraint: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1980-2004,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34.
[25] 滕建群等著:《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93页。
[26] Bates Gill, Rising Star: China’s New Security Diplomacy, Washingt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p.74-84.
[27] 立法状况参见Ann Kent,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94-94; Bates Gill, Rising Star: China’s New Security Diplomacy, Washingt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p.88-91.
[28] Ann Kent,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95-99.
[29] 刘华秋主编:《军备控制与裁军手册》,国防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30] 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例,80年代之前就已经有106个签约国,其中多数属于第三世界国家。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1995年第1期,第64页。
[31]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3, No. 2 (Spring, 1999), p.387
[32] 张贵洪:《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兼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0年审议会议前景》,《国际观察》,2009年第6期,第32页。
[33] 同上,第32页。
[34] 朝鲜在1985年加入NPT,但于2003年退出。
[35] Evan S. Medeiros, Reluctant Restraint: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1980-2004,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36-45.
[36] Evan S. Medeiros, Reluctant Restraint: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1980-2004,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50.
[37] Ibid. p.39.
[38] 此处数据指的是该时期涉及核扩散问题的所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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