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据网络公布,截止于2019年4月,全国共有基层人民法院3100个,中级人民法院约有300个,高级人民法院32个,最高人民法院1个。
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的名称范例也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等等。
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的名称可以看出,除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其他法院无一冠名国号。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办公场所均悬挂国徽和国旗,重要节日还播放国歌。另外,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名称地方化和行政化严重,长期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制约,影响着我国司法审判的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实行的员额制改革取得卓越成就,证明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很有成效的。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韩方明委员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依法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名称,统一冠名使用国号。韩方明委员建议人民法院名称的规范方式为:
一、四级人民法院冠名格式:国号+地名(级别)+法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高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阳法院。
二、专门法院冠名格式:国号+专门+法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将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冠以国号,具有重要意义,将彰显法院的国家属性,进一步发挥其审判的政治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伟大事业,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